(1)審計收款
查賬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根據納稅人的會計賬簿和資料,計算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
查賬征收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核算嚴格規範、納稅意識強的納稅人。
(2)檢查集合
核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消耗等因素,核定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應稅產品的產量和銷售額,並據此征收稅款的壹種征收方式。
支票托收主要適用於會計核算不完善的小型工礦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3)檢查和收集
稽查征收是指稅務機關通過檢查納稅人應納稅額,按照壹般市場銷售單價計算其收入的壹種征收方式。
檢查主要適用於零星和流動稅源。如城鄉集市的臨時經營,機場、碼頭等異地配送貨物的稅收征收等。
(4)定期定額收集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自行申報和有關單位的評估,核定壹定時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按月征收的壹種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法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營業額和收入計算不準確的小型工商戶的稅收征收。
(五)收匯
代收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征收、繳納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的同時,依法收取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繳納方式申報繳納的壹種方式。《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委托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時代收代繳。
(六)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同時,依法從款項中扣除納稅人應納稅款,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繳納方式申報繳納稅款的壹種方式。《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收購未征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將在收購過程中代扣代繳資源稅。
(七)委托收款
委托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壹種方式。
委托代征稅款的方式有助於彌補稅務機關征管力量的不足,加強源頭控制,提高征管效率。主要適用於零星的、流動的稅收征收,如集市稅、車船使用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