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註冊資本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主任:2004年6月14日王忠甫公司註冊資本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司註冊資本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繳納或者認繳的出資額。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註冊資本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第五條公司設立登記或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驗資證明。第六條《公司法》規定必須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驗證。第七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第八條公司設立登記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臨時賬戶。第九條公司登記設立,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對上述出資的轉讓作出規定,並於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十條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為註冊資本出資的,其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其作價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20%的,應當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第十壹條公司設立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名稱;(2)類型;(三)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四)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五)股東或發起人的實際出資額。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出資額、開戶銀行、臨時賬戶及賬號的說明;非貨幣出資的,說明權屬、轉讓或承諾情況;實物投資、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情況及評估結果,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六)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賬戶,並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後,由驗資機構進行評估驗資。第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註冊資本,減少的註冊資本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經有經驗的驗資機構驗資。第十四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註冊資本變更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名稱;(二)變更前後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四)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數額;(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繳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寫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銀行、出資賬戶及賬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及評價;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增加註冊資本的,應說明增加的金額、公司實施基準日、財務報表的調整、增加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增加後股東的出資情況;(6)減少註冊資本的,應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以及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原投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應當重新評估作價。公司註冊資本應當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出資的股東應當以其他方式補足出資,股東會應當就股東以其他方式補足出資作出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他出資方式補足出資額,股東大會應當對發起人抵作股份的財產作價進行審查。股東或者發起人追加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經驗資機構驗證,出具驗資證明,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十八條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註冊資本虛假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第十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或者轉讓的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註冊資本數額的,為虛假出資。第二十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貨幣或者未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公司虛報註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壹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 12 1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公司註冊資本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