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欠稅不交稅務局會發布稅務征收的公告,加收滯納金並且責令限期繳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1、加收滯納金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Tip: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之日起算每日加收萬分之的滯納金哦。對滯納金的追繳可以實施強制執行措施。 2、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未交納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所述的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Tip:如果收到稅務機關限期繳納稅款的通知,請壹定要重視哦,不然可能會面臨稅務機關的強制措施哦。 3、欠稅公告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Tip:企業200萬元以上的欠稅及個人十萬元以上的欠稅,由市局稅務機關公告。企業200萬元以下的欠稅及個人十萬元以下的欠稅,由區局稅務機關公告。 4、阻止出境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Tip:聽說BOSS要出國?No,no,no,如果欠繳稅款遲遲不處理,是出不了境的哦。 5、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Tip: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5萬元以上。 6、稅務機關追繳欠稅享有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 《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7、其他規定 欠繳稅款後,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的,壹律先將欠稅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稅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後還有余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稅。 在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常常會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其未按時繳納稅款,形成欠稅。有的企業是因為疏忽大意,錯過了繳納時間;有的企業是因為資金壹時周轉不來,不能及時繳納稅款;還有的企業則是有其他的原因,導致稅款遲遲未繳納。無論何種原因,欠稅行為對公***利益、征管秩序都造成極大危害,欠稅的後果也非常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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