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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租賃業務何時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本條提出了?營改增?後應稅服務納稅義務發生的兩個前提條件:1.有償;2.提供應稅服務。只有滿足這兩個條件應稅服務的納稅義務才發生。那麽,應稅服務發生的條件滿足的時點是什麽?即,什麽時候繳稅?通知第四十壹條進壹步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例如,甲公司為從事大型設備租賃的企業,2015年1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設備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該設備租期5年,年租金20萬元,每年6月份支付當年的租金。  2015年6月甲公司收到租金20萬元,根據通知規定,甲公司應稅服務已經提供且收到租金,甲公司的會計處理:  借 銀行存款 20萬元  貸 主營業務收入 17.09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91萬元  假如乙公司2015年6月份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甲公司根據通知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也應當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雖然甲公司沒有收到租金,但是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已經到來,甲公司的法定收款權利已經取得。  借 應收賬款(乙公司) 20萬元  貸 主營業務收入 17.09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91萬元  上述案例是正常狀態下的業務處理,但是,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甲公司收取租金的時間,甲公司設備租賃業務的增值稅何時繳納?當然,壹般企業間的租賃業務會約定租金的收取時間,只有當兩個關聯企業間為了遞延關聯企業的納稅義務,才有可能這樣簽訂合同。因為只要甲公司的納稅義務還沒有發生其不能開具租金發票的情形,對於乙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並不影響,這是由於稅法規定,應取得發票而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不得扣除,依法不應取得發票但企業所得稅的成本、費用已經發生,此時的稅前扣除憑證不壹定就是發票。  假設該租賃合同沒有約定租金收取的時間,甲公司租賃業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如何確定?根據通知第四十壹條?簽訂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的規定,甲公司的設備租賃期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即,甲公司的應稅服務完成日為2020年12月31日,按通知規定甲公司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否就為2020年12月31日,前4年不用繳稅,遞延到第5年壹起繳納?  從通知第四十壹條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是緊緊圍繞有償提供應稅服務這兩個條件展開的。首先,前提條件是納稅人已經提供應稅服務,無論是服務正在提供中還是已經完成(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例外性規定);其次,有償的實現分為現時收款(收訖銷售款項)和未來收款(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只要納稅人已經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均為有償行為得以實現。  那麽,什麽是取得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為了保護合同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對合同中沒有約定期限支付租金的行為有明確規定,《合同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從合同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合同中沒有約定租金收款的日期,但合同法給出了法定的收款日期,?租賃期間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即,每年12月份為合同法規定的甲公司收取租金的日期。財稅〔2013〕106號文把?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規定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合同法法定的收款日期當然也就成為取得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因此,甲公司在應稅服務已經提供,合同法賦予的收款權利亦已實現的情況下,每年12月應該確認租賃業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  其實從《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中不難發現,?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的規定,對於應稅服務周期比較短的服務項目來說,並不影響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實現,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就為增值稅納稅義務實現的當天。而對於應稅服務周期比較長,比如不動產的租賃,如果繼續局限於?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則不符合通知第四十壹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的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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