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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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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梅人社[2011]第239號

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計入企業職工的問題。

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市政府有關直屬單位及中央、省屬、軍隊駐梅單位:

為妥善解決我市企業未參保職工的養老保障問題,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地方稅務局關於妥善解決未參保職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04〕101號)精神,2011237),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解決我市企業未參保職工養老保障問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人員範圍

現在是本省戶籍。本通知實施前已與我市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單位關閉破產、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缺乏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從未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因法定時效無法承擔繳費責任或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的。

用人單位依法自願補繳或者根據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補辦申報繳費手續的,不適用本通知。

二、納入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直接包含。目前未參保,原單位為縣級以上國有集體企業。1993 12 31(含本日)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並在原單位辦理退休(職)手續的原固定工幹部,自本通知實施之月起,直接納入我市養老保險統籌。

(2)包含付款。除直接納入人員外的其他未參保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壹次性繳費方式繳費後,自願納入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支付方式

(壹)壹次性繳費年限。

壹次性繳費年限根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包括作為國家幹部(正式工)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通過個人人事檔案、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等能夠證明本人以前工作經歷的材料,或者人民法院、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勞動關系。

屬於縣級以上國有集體企業原固定職工、幹部的,計算壹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得超過1994 1個月;如果是合同工,計算壹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0985年的65438+1月;對於臨時工,計算壹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得超過1988 1月。屬於集體企業和縣以下鄉鎮企業職工身份的,參照合同制職工身份確定計算壹次性繳費年限的起始時間。

(二)壹次性繳費基數。

繳費基數由申請人申報。繳費基數不低於申請繳費時本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不高於申請繳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3)繳費比例。

支付比例為20%。

(4)付費指數。

壹次性繳費指數=繳費基數,申請繳費時上壹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5)支付費用。

壹次性繳費總額=繳費基數×20%×繳費月數,不計算利息。

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賬戶和個人賬戶

(1)付款期限。

壹次性繳納全部費用後,壹次性繳費年限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壹次性繳費年限不作為地方養老金的計算依據。

壹次性繳納全額費用的時間為投保人首次參保時間。

(2)視為支付賬戶。

有視同繳費年限的,由壹次性繳費受理地按照《國務院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件)的規定,補足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賬戶。

(3)記賬方法。

壹次性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計入統籌基金。

五、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壹)直接列入人員。

首次領取的月基本養老金標準:初始值按我市實施83號文時的標準計發,後按我市實施83號文以來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到本通知實施當月的標準,從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審批後的當月起發放,之前不再補發。

(2)繳費計入人員。

1.本通知實施前已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壹次性付清全部費用,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基礎養老金按照96號文件和《關於改革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粵勞社保局發〔2009〕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件)的規定計發,在清償費用後辦理養老金申領手續。 計算基數為當月繳費所在社保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不符合96號文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繼續按96號文件規定繳費..符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的,可以申請壹次性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

2、本通知實施後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按96號和32號文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六、壹次性付款承兌。

在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壹次性繳費。原單位為中央、省、軍隊駐梅單位的,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已在不同單位工作的,到最後壹個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

七。治療簽發地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以下簡稱“76號文”),最後參保地為待遇發放地。根據本辦法,壹次性繳費之前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壹次性繳費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為該省最後壹個參保地。

八、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根據本通知形成的養老保險關系壹次性繳費,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照76號文件和《關於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責任和轉移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2092號)的規定執行;跨省轉移的,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規定》(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九。程序

(壹)直接列入人員。

直接編入的人員,由原單位或個人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確認。資格確認的,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發放待遇。原單位為中央、省、軍隊駐梅單位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資格審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待遇發放。

(2)繳費計入人員。

由申請人或原單位向原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請(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梅單位的,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反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經審核確認後,即可辦理壹次性繳費手續。

地稅部門受理申請人的壹次性繳費手續,並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核確認的壹次性繳費申請材料或有效法律文書,征收養老保險費。

辦理手續按省裏的規定辦理。

X.其他人

(壹)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符合第壹點的有關規定,且與單位(不含現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按第三、四點的規定繳費,計算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

(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三)本通知自2011、10、1起生效。各地已頒布的辦法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梅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梅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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