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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關於發布《煤炭行業住房公積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煤炭行業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具有義務性、保障性和互助性,歸職工個人所有。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應堅持“房改領導小組決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營,銀行設立專戶,財務進行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凡是煤炭企業、事業單位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三資企業中方員工必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離退休職工、農民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三資企業外籍員工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第五條 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及職工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逐月繳存,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第七條 職工交納住房公積金不得低於本人工資的5%,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不得低於工資總額的5%。第八條 職工個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逐月代扣繳存。第九條 企業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它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務部門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為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從原有住房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實行全額預算的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自收自支的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壹條 住房公積金由企業、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統壹管理、運營、核算和專項使用。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由同級房改領導小組領導,實行單獨核算,依法管理。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季、年向上級主管部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報送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必須在受委托的銀行房地產信貸部開設政策性存款專戶,由同級財務部門實行監督。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統壹與銀行結算。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自繳存之日起,職工個人五年內不準動用。五年後,經批準可用於以下項目:

(壹)職工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費用;

(二)職工自住住房的大修理費用;

(三)支付超過職工家庭消費合理負擔部分的房租。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的償還和轉移第十六條 職工離退休或出國定居,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第十七條 職工去世,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第十八條 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住房公積金隨本人工資關系壹並轉入新工作單位,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第十九條 職工辭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經單位批準,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職工自行離職或被開除,只退還個人交納部分的公積金本息余額,單位資助部分作為本單位住房基金。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條 集體所有制煤炭企業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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