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5.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根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根據上述條款,加油站的行為不屬於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範圍,不需作進項稅額轉出,也不屬於視同銷售貨物行為,不需計算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