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是指企業由於經濟或契約等原因,不能或不再繼續經營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具有法律效力的章程協議等文件精神,依照法定的程序,對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理與結算,並對企業剩余財產進行分配,解除企業法人資格的壹系列行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企業清算的現象將越來越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企業清算時,應以清算期間作為壹個納稅年度,清算所得應依法繳納所得稅。企業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財產變現損益+清算財產盤盈
凈資產或剩余財產=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清算費用-企業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
清算所得=凈資產或剩余財產-累計未分配利潤-企業稅後提取的各項基金結余-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法定財產估價增值+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註冊資本金
應繳清算所得稅=清算所得×適用稅率
企業應繳納的清算所得稅,應於企業辦理註銷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企業清算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對清算所得計算規定的差異,為我們進行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1.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的稅收籌劃。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由於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形成的資本公積部分,在計算清算所得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財產重估中發生增值的有關資產,平時能否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成本,取決於對財產進行重估的原因。壹般情況下,在全國統壹組織的城鎮集體企業的清產核資中以及企業發生合並或分立的產權重組中,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成本,而在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和企業對外投資的資產評估,對已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企業應創造條件進行允許按重估後的財產價值確定計稅成本的財產評估,抵減更多的所得稅,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2.企業清算日期選擇的稅收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清算年度,應劃分為兩個納稅年度,從1月1日到清算開始日為壹個生產經營納稅年度,從清算開始日到清算結束日的清算期間為壹個清算納稅年度。清算日期的選擇,往往會影響到兩個納稅年度的計稅所得,從而影響企業的所得稅負。
例2.某公司2001年1~6月底止預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適用稅率為33%),股東會於6月15日通過並做出解散清算決議,7月1日開始進行清算。公司7月1日到7月20日***發生費用20萬元,清算所得為10萬元。則該公司2001年度應納所得稅為:
1月1日~6月30日,應納所得稅額=10×33%=3.3(萬元)
清算期間,清算所得為虧損10萬元,不納稅。
合計應納所得稅3.3萬元。
如果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清算日時,通過股東會決議把解散清算日期改為7月20日,則公司2001年度應納所得稅為:
1月1日~7月20日,應納稅所得額=10-20=-10(萬元),不納稅。
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10+20=10(萬元),抵減上期虧損10萬元後,應納稅所得額為0,不納稅。
合計應納稅所得額為0.
比較上述兩種方案可以看出,由於進行稅收籌劃、改變了清算日期,使企業的所得稅負降低了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