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9月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 101號。《通知》決定,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則如下:
1.個人從公開發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不足1個月的,股息紅利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的,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壹按20%的稅率征稅。
2.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時,個人在1年內(含1年)持股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股份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照持有期限計算應納稅款,證券公司及其他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劃並劃轉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3.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在次月5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劃轉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相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實施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例如,某投資者獲得的中國神華分紅為65,438+00,000元。如果他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他的應納稅額是2000元(10000元?*?20%);如果他的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到1年(含1年),他的應納稅額是1000(10000?*?10%);如果他持股超過1年,他的應納稅額是0元(10000?*?0%)。
擴展數據:
這項政策有兩個主要內容。
1.個人轉讓股份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份視為先轉讓。
2.例如,投資者分兩次買入中國神華股票,每次1,000股,其中第壹次買入的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年,第二次買入的股票僅持有1個月。上周五中國神華分紅,因此投資者賣出1,000股中國神華股票,分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這1股中國神華股票持有時間超過1年。
3.個人應在其資本賬戶中保持足夠的資金,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公司及其他股份托管機構應當依法扣稅。個人資金賬戶無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證券公司及其他份額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補足資金、抵扣稅款。
4.這種情況比較少見。有可能是投資者提取紅利或紅利再投資,賣出股票發生了嚴重虧損,導致證券賬戶余額不足,證券公司無法代扣個人所得稅。
百度百科-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