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5438+2,31之前,年度壹次性獎金有兩種計稅方式:分別計稅和合並所得。
1.分開征稅
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根據按月折算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分別計算納稅。
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個納稅人,這種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壹次。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2.並入綜合收益
綜合所得的各項所得,應當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表納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二、年終獎稅率表
1.分開征稅
2.並入綜合收益
三、案例分析
某公司中層領導2020年工資收入30萬元,公司2020年6月份發24萬元年終獎,2020年沒有其他收入。
假設沒有使用單獨計稅方法,可以“二選壹”。
不考慮“三險壹金”和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項目,應納稅額為:
1.分開征稅
(1)綜合收益:300000-60000=240000。如果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稅額為:240000×20%-16920 = 31080元。
(2)年終獎:24萬÷ 12 = 2萬。如果適用月綜合所得稅率表,稅額為240000×20%-1410 = 46590元。
總稅額為:31080+46590=77670元。
2.綜合稅收
300,000+240,000-60,000 = 480,000.如果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稅額為:480000×30%-52920 = 91080元。
四、選擇單獨納稅還是並入綜合所得。
個稅匯算清繳時,個人可以通過稅務APP選擇年終獎的綜合計稅方式,看到最終的應納稅額,不要提交。然後選擇單獨計稅方式,看稅額,比較哪個金額低,選擇哪個計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