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疲痕體質不錄用;皮膚科:有重度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濕莎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癜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愈的皮膚病不錄用;內科: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錄用;耳鼻喉科:口吃,嗓音明顯沙啞者、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錄用;眼科: 雙側視力低於5.0,中心30度周圍視野,不錄用;口腔科: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壹起的超過兩個,不在壹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第壹條
(壹)男性身高壹般不低於170厘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壹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準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