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業情況
執業註冊稅務師是否按照《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註冊稅務師自律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依法規範執業。重點檢查:
1.是否在稅務師事務所專職,有無同時在兩個以上事務所執業;
2.是否只掛靠在事務所而不執業;
3.是否允許或默許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
4.有無同時在兩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虛假出資的;
5.有無不良執業記錄;
6.在出具報告時,有無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有無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有無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有無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其他不實內容,而不予指明;
7.執業期間,有無買賣委托人的股票、債券;
8.有無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9.有無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10.有無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行賄;
11.有無出具虛假涉稅文書。
(二)後續教育情況
是否按照《註冊稅務師後續教育培訓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後續教育培訓,參加培訓課時是否達到規定。
(三)會費交納情況
是否按照會費交納管理規定交納會費。
二、稅務師事務所年檢要點:
(壹)執業資質
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和〈合夥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92號)的有關規定,發起人或合夥人以及出資人、註冊稅務師人數和年齡、出資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2.註冊資本或經營資金是否到位,出資情況發生變動,是否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報送市註稅管理中心備案;
3.辦公地點是否與稅務機關在壹起(不包括設在辦稅大廳的“壹機多卡”)。
(二)執業行為
是否按照《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註冊稅務師自律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依法規範執業。重點檢查:
1. 是否采取強迫、欺詐、誇大宣傳、詆毀同行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
2.接受委托是否簽定委托協議(或合同),委托協議(或合同)是否規範;
3.是否按照委托協議規定履行義務並進行收費;
4.有否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
5.有否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6.稅務代理報告是否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
7.工作底稿基本內容是否填全;
8.工作底稿是否指定專人負責編目、整理、存檔、保管、確保其安全;
9.業務檔案是否按制度規定歸檔;
10.有無出具虛假涉稅文書。
(三)財務核算
1.事務所的財務核算是否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進行;
2.財務制度是否健全;
3.有無隱匿、轉移收入,虛報經營虧損;
4.有無弄虛作假高額支付租賃房屋、設備等費用;
5.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稅,有無偷稅行為;
6.風險基金、會費是否按規定提取;
7.財務報表是否按規定填寫並按時報送。
(四)後續教育
1.事務所是否建立後續教育培訓制度;
2.每年是否按訂立的後續教育培訓計劃和考核辦法實施後續教育;
3.執業註冊稅務師的後續教育培訓課時是否達到規定。
(五)勞動用工
是否按照《勞動法》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社會保險。
(六)其他方面
1.所內重大事項變動是否報送市註稅管理中心備案;
2.執業註冊稅務師的進出,出資人出資額的轉讓、退資,其他從業人員的離所等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
3.團體會員會費是否按照會費交納管理規定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