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壹般都不會查當年的帳的,調取當年的帳是要地級市局局長審批的。
稅務稽查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壹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及各種政策規定。具體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
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為此稅務稽查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發布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為準繩,依靠人民群眾,加強與司法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配合。
擴展資料:
稅務稽查對象:
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稅務稽查對象壹般應當通過以下3種方法產生:通過電子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篩選;根據稽查計劃、按照征管戶數的壹定比例篩選或者隨機抽樣選擇;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確定。
稅務稽查對象的立案: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
無上述違法行為,但是查補稅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私自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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