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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電子發票收款數量限制

壹、月度發票領用數量限制

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65438+萬元,每月最多領用不超過25張;發票增值稅發票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每月最多領數不超過50張。省級稅務機關可在此範圍內,根據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確定新設立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審批標準。

當當月開票數量超過開票數量限額時,可以臨時增加或增加發票的票面金額。稅收規定了每個企業每月的發票領購數量。如果當月發票用光了,當月沒有多余的可以再買發票。如果超過限額,可以申請增加。

除非去稅務局提交聲明,證明單位收入增加,需要增加購票金額,否則不能開具超出數量限制的發票。

稅務局在審批第壹張發票的金額時,有壹個最大開票限額和壹個最大月開票金額。

第二,關於發票領用數量的最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設立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29號)第三條規定,稅務機關對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設立納稅人核定發票種類,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65438+萬元,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2發票增值稅發票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每月最多領數不超過50張。省級稅務機關可在此範圍內,根據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確定新設立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審批標準。

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單純根據納稅人的所有制性質、行業、地區等因素,對納稅人開具發票進行不合理的限制。根據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納稅信用等級和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確定發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及時做好發票開具工作,保障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納稅人因實際經營情況變化提出增加發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經依法依規審核未發現異常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為納稅人辦理“增版”“增量”。對納稅人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認定和處理,除購銷嚴重偏差、虛假納稅申報、兩次不合理稅務約談外,不得限制納稅人開具發票。對於異常戶已被稅務機關按照政策和程序終止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個工作日內恢復其稅控系統的開票功能,確保納稅人正常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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