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準予扣除:1。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造費用;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造支出;3.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在稅收方面,更新改造支出不同於大修理支出,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中有具體解釋,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第二項所說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壽命所發生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取得時計稅基礎的50%以上;修復後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對於第四項“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稅法尚未明確。
根據上述規定,稅收中的固定資產不僅包括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還包括可移動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壽命也是改建內容之壹。雖然可移動固定資產的改建不能說改變了建築物的結構,但可以延長使用壽命。大修理支出的兩個條件是區分大修理和小修理的標準,而不是固定資產的改造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
會計制度對長期待攤費用的要求
根據會計制度,在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中,屬於租入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支出需要資本化,屬於修理費用需要費用化。在資本化和費用判斷方面,如果該項支出增強了固定資產獲取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實質性地提高了產品質量或實質性地降低了產品成本,則應計入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但是,日常修理費用和大修理費用等費用僅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工作狀態,並不導致固定資產性能的改變或固定資產未來經濟利益的增加。所以應該壹次性直接計入當期費用(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在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如何處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和已租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的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延長,只是將大修理和小修理的費用全部列為費用。在稅收方面,輔以長期待攤費用,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四個方面,允許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攤銷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長期待攤費用中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為什麽要在稅務上單獨界定?我們知道,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是以會計核算為基礎的,稅法會對會計核算不明確或不符合稅法規定的要素進行調整和補充。因此,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明確兩者符合相關稅法規定,便於固定資產後續支出的補充和調整。
稅法對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
稅法規定的第壹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費用”,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更新改造費用包括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的結構,延長其使用壽命,但這兩種情況不需要同時滿足,其費用按照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稅法規定的第二項長期待攤費用,即“租入固定資產的裝修費用”,仍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而租入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其裝修費用也包括兩種情況,即改變房屋或建築物的結構和延長使用壽命,但這兩種情況不需要同時滿足。改造支出攤銷年限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但如果重建支出的攤銷期限在會計制度中已有明確規定,則按會計制度處理。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應當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合理攤銷。租入固定資產的修理費可以壹次性扣除。
稅法規定的第三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將會計上作為修理費用的費用分為大修理和非大修理兩類。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達到購置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以上;2.修復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了2年以上。稅法規定的大修理費用,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分期攤銷。
稅法規定的第四項長期待攤費用,即“其他應當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應當自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