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罰款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稅務、環保、公安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壹種懲罰性措施,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系主體之間。比如《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征管法》等行政法律、法規都有對罰款適用情況的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不得稅前扣除的罰款是指行政性罰款。如稅務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交通部門的罰款等。
經營性罰款,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給付義務,主要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根據合同或行業慣例,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違約行為給予的懲罰。
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的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等支出,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得稅前扣除的罰款,即經營性罰款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壹)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