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務部舉行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簡瑤表示,商務部支持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回應和解決公眾關註的問題。
今天在回答記者提問“最近聽說商務部向海關總署發了關於iPad進口征稅的問詢函。商務部是否認為海關對郵遞物品征稅不符合WTO原則?”簡瑤說,海關總署曾於今年7月和8月發布43號公告和54號公告,主要是為了加強和規範對進出境個人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的監管。商務部認為,這是海關總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前出現的壹些新情況采取的措施。針對公眾關心的這壹問題,海關部門負責人也作出了回應,就郵遞物品管理制度、物品分類、完稅價格調整、旅客通關服務改善等問題進行了說明。商務部支持海關依法履行職責,支持海關對公眾關註的問題給予積極回應和解決。
IT產品零關稅換商品iPad是壹篇文章
根據海關法,我國主要將進出境商品分為貨物和物品兩類,適用不同的管理規定,包括稅率、許可證等。所謂貨物,就是通過貿易渠道進出境,用於加工、生產、銷售的貨物。按照WTO的規定,IT產品應該逐步將關稅降為零,這是針對“商品”的,而iPad是物品,不是商品。
其實早在2005年,我國就已經對電腦產品實行零關稅,進口只需要17%的增值稅。物品是私人物品。目前,中國海關實施的對部分物品征收進口稅的管理制度與世界海關組織推薦的做法是壹致的,其法律依據是《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
《海關估價協定》不適用於非商業進口產品。
“5000元的稅基不是針對iPad的。”上海交通大學海外教育學院稅務研究所所長助理王維卿解釋說,早在2007年,海關就制定了《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和《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不同型號和配置的電子產品價格差異很大,投放市場壹段時間後價格會下降很多,很難對每壹款產品單獨定價。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時簽署的信息技術協定不適用於個人入境時攜帶的物品。王維卿指出,WTO規則主要針對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涉及貨物,而海關總署54號公告針對的是個人物品。因此,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簽署的《信息技術協定》不適用於個人入境時攜帶的物品。
《海關估價協定》中的“適用範圍”壹項表明該協定適用於商業意義上正常進口的貨物。非商業進口物品,包括旅客的入境物品或行李和郵遞物品,列在本協定不適用的幾種情況下。換句話說,乘客攜帶入境
IPad屬於個人物品,不屬於貨物,不適用海關估價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