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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基本醫保報銷政策

具體參看2015年《綿陽市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施細則》

第六條

普通住院補充報銷。在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的壹個保險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當年度住院累計需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0.8萬元的(每報銷壹次後重計起付標準),超過部分按“分段計算,累計支付”原則進行報銷:0.8萬元(含0.8萬元)以上2.8萬元以下按50%報銷,2.8萬元(含2.8萬元)以上4.8萬元以下按60%報銷,4.8萬元(含4.8萬元)以上6.8萬元以下按70%報銷,6.8萬元(含6.8萬元)以上按80%報銷,在壹個投保年度內累計報銷金額不超過5萬元。具體報銷見下表:

分段報銷金額報銷比例

0.8萬元(含0.8萬元)以上2.8萬元以下50%

2.8萬元(含2.8萬元)以上4.8萬元以下60%

4.8萬元(含4.8萬元)以上6.8萬元以下70%

6.8萬元(含6.8萬元)以上80%

第七條

大額補充報銷。在城鎮居民大病保險的壹個保險年度內,參保人員當年累計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按50%報銷。

第八條

重特大疾病報銷。參保人員患終末期腎病(尿毒癥)、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個病種的,在壹個有效保險年度內,按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後剩余合規醫療費用部分,按50%給予報銷。

市內就醫和履行了異地備案手續的患者應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或在門診特殊重癥疾病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因轉診轉院需市外就醫的患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重特大疾病的治療方案由綿陽市醫療保險專家評審委員會確認,報銷項目由醫保經辦機構和承辦商業保險公司負責審核並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年度及享受待遇時間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壹致.

2015年以後初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或中斷參保後又續保的,其參保後半年內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城鎮居民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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