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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開出租車,需要辦理些什麽手續? 具體點!

第壹條 為加強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保障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促進出租汽車客運行健康、協調地發展,更好地為我市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交通部《出租汽車旅遊汽車客運管理規定》和《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境內從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及其經營行為,不論其經濟性質、隸屬關系、經營方式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出租汽車客運業的主管機關,各縣(市、區) 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部門) 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城建、公安、工商、稅務、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其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各縣(市) 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車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各縣(市)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發展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投放方式選擇、類型的調整,數量的投放。綿陽市城區(包括涪城區、遊仙區、高新區、經開區、科創園、農科區,下同) 內的出租汽車發展規劃由市交通局負責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管理在實施行政許可的基礎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有償使用所得納入當地財政府專項存儲,用於公路交通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服務是以轎車為主,根據用戶意願提供給客運服務,按裏程計費的壹種營運方式。

第七條 公民有權對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人員、出租汽車客運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 各級運政管理部門對出租汽車管理的職責是:

(壹) 依據有關法規和本辦法制定的出租汽車和經營權管理的具體制度。

(二) 對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開業、停業的出租汽車經營者進行事先審核,並提出意見。

(三) 核發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和國道路運輸證》。

(四) 對從業駕駛人員進行培訓管理,並考核、發證。

(五) 負責對出租汽車車輛技術狀況進行監督管理。

(六) 按有關規定負責出租汽車票據的發放和管理。

(七) 配合物價部門制定出租汽車統壹收費標準和計費辦法。

(八) 配合物價部門加強對出租汽車統壹收費標準和計費辦法。

(九) 配合城建、公安部門對出租汽車停車站、點進行統壹規劃和管理。

(十) 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處理乘客的投訴。

(十壹) 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罰。

第九條 各級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模範遵守和執行辦法,公開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眾監督。工作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三章 開業與停業

第十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運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第十壹條 出租汽車實行公司化集約管理,無論單位和個人,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後,均要歸並公司管理。綿陽城區組建出租汽車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 車輛規模壹般在50輛以上。

(二) 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 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備、場地。

(四) 有符合要求的各類管理人員。

原有出租汽車公司也應逐步達到上述條件。

各縣(市) 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公司組建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壹) 企業持法人證明,個人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向所在地縣以上(含縣) 運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開業技術業務審查表》。

(二) 縣級運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經營範圍、經營能力、經營條件進行審查,經批準後發給《經營許可證》,並報市級運管部門備案。綿陽城區由市級運管部門負責辦理。

(三) 申請者持《經營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出租汽車必須在車籍所在地保險機構足額辦理投保第三者責任(含附加車上人員責任)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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