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小微企業、制造業等行業發展,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現將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壹是強化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將先進制造業增量增值稅留抵稅額按月全額返還政策範圍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壹次性返還小微企業留抵稅額。
(壹)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自2022年4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65438+2022年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剩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可從2022年5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免稅額。
二是強化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簡稱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擴大先進制造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按月全額返還政策範圍,達到要求。
(壹)自2022年4月起,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自2022年7月申報納稅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存量免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從2022年6月5438+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次性退還剩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2)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不存在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處罰;
(4)2009年4月1,2065438,您未享受“即收即退”和“先收後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稱增量免稅額應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納稅人取得壹次性存量退稅前,增量免稅額為當期期末較3月319日新增的免稅額。
(2)納稅人取得壹次性存量退稅後,增量免稅額為當期期末免稅額。
動詞 (verb的縮寫)本公告所稱股票免稅額,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1)納稅人在取得壹次性股票退稅前,如果當期期末免稅額大於或等於2009年期末免稅額2065438+3月31,2065438+3月31,則股票免稅額為期末免稅額;如果本期期末免稅額小於2009年3月31的本期期末免稅額,則股票免稅額為本期期末免稅額。
(2)納稅人取得壹次性股票退稅後,股票免稅額為零。
六、本公告中提到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分類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李安琪[2011]300號)和《金融企業分類標準》(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和總資產指標。其中,總資產指標根據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末的價值確定。營業收入指標根據納稅人上壹會計年度的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足壹個會計年度的,按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企業上壹會計年度實際存在期間的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在月數×12。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包括納稅申報銷售、稽查銷售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適用增值稅政策差異的,以差異後的銷售額確定。
對於工業和信息化部300號文件[2011]和309號文件[2015]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300號文件[2011]所列但不以營業收入指標或總資產指標確定的納稅人和微型企業。小企業的標準是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的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七、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50%以上的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以及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上述銷售額比例按照納稅人申請退稅前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足12個月但超過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計算確定。
8.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應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稅額=增量稅額×投入構成比×100%
允許退還的存貨免稅額=存貨免稅額×投入構成比×100%
進項比例為申請退稅前2065438-2009年4月納稅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數字化電子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納稅完稅證明占同期全部抵扣進項稅額的比例。
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和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申請免稅的,應先申請免稅。免稅退稅完成後,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稅;適用免稅方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免稅額。
十、納稅人自2019、1年4月起已取得的退稅,不得再辦理增值稅退稅政策。納稅人可在2022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壹次性全部退稅後,按規定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退稅)的政策。
2019年4月起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已將已退增值稅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全部退清後,可按規定申請退稅。
十壹、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申請退稅。2022年4月至6月,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後壹個工作日。
納稅人可在規定期限內同時辦理增量退稅和存量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壹條、第二條相關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隨意申請上述退稅政策。
十二、納稅人已獲得退稅的免稅額,應相應減少。
如發現納稅人存在退稅政策適用錯誤的,納稅人應在下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退還相關退稅款。
以虛假宣傳、虛假申報等欺騙手段騙取退稅的,由稅務機關予以追繳,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適用本公告規定的退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
14.上述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免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201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於進項比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十五、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退稅工作,摸清底數,周密規劃,加強宣傳,密切配合,統籌規劃,在納稅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於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65438+2月30日前將微、小、中、大型產品全部退還。稅務機關結合納稅人的退稅申請,規範、高效、便捷地為納稅人辦理退稅。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4號201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租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的公告》(公告20265438+)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