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企業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後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對免、抵的增值稅應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就是說即使當期有免抵的增值稅額,也要按照免抵的增值稅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免抵退企業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賬務處理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政策,具體我們分以下三種情況:
(壹)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時,即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小於零,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按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計提繳納。
所以企業即使沒有實際繳納增值稅,對增值稅免征的部分也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其會計分錄為: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二)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也就是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應納稅額小於零)大於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為零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用繳納。
(三)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即當期應納稅額大於零,則除按規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計提並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還要按當期免抵稅額壹並計提並繳納。
因此出口生產企業即使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要按照免征增值稅額計征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