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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銷售額怎麽填

壹、免稅銷售額怎麽填

如果有出口銷售享受免稅優惠的,就需要填寫在免稅貨物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項目中,如果沒有就不用填。免稅企業只須報本季度營業收入填入第壹大項“計稅依據”裏的第三小項“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目裏的本月發生數和累計數即可。

增值稅申報表第8項“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 欄數據,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直接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及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銷貨退回的銷售額用負數表示),但不包括適用免、抵、退辦法出口貨物的銷售額。“壹般貨物及勞務”的“本月數” 欄數據,應等於《附表壹》第18欄的“小計”中的“銷售額”數。“本年累計”欄數據,應為年度內各月數之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規定,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參照上述規定,免征增值稅銷售收入,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由此,免征增值稅的增值稅申報表與利潤表收入填報是壹致的。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註冊公司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壹)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了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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