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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利益範圍?

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範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留用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貼和其他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本辦法所稱救助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補助。

第十二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八項所稱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免稅的所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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