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稅務處理大概如下。為了回答妳的問題,我查了很多資料,自己總結了壹下。涉及的營業稅、增值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都不需要繳納。企業合並模式下稅務處理的區別在於企業所得稅。壹般稅務處理需要評估,花費的費用增值部分可能需要繳納所得稅且被並購企業的虧損無法彌補。但是,特殊稅收待遇有很多限制。如果符合條件,建議選擇特殊稅務處理。
1,收入額,兩種方式,壹般稅務處理需要繳納,特殊稅務處理不需要繳納。
《關於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
四、企業改制時,除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條款外,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四)企業合並,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合並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兼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被兼並企業結轉彌補。
五、企業改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稅收處理規定:
(壹)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其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納稅。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有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時已取得股權支付的原大股東,在重組後65,438+0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六、企業改制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交易雙方的股權支付部分,可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四)企業合並,企業合並時企業股東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且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未支付對價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被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依據,由被合並企業原計稅依據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有關所得稅事宜,由被合並企業承繼。
3.被合並企業能夠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被合並企業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國債利率。
4.已取得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被合並企業股東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原有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2、營業稅,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相關營業稅的公告第511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務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涉及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3.增值稅是免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人資產重組的公告第113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以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務,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所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4、契稅,免稅。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規定,兩個以上企業依法、依約合並改造為壹個企業,原投資者仍然存在的,合並企業承擔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5.土地增值稅是免稅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第48號[1995]。在企業兼並中,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給被兼並企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6.印花稅是免稅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因合並、分立而新設企業的,新開設的資金賬簿記錄的資金,對以前已核銷的部分可以不核銷,未核銷的部分和以後新增的資金可以按規定核銷;對企業改制前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只變更執行主體的,其余條款未變更且改制前已註銷的,不予註銷;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讓書免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