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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年度匯算清繳,有哪些值得註意的地方?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註意以下事項:

(1)企業申報繳納的所得稅按年計算,按月或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納稅人應於月份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及應由稅務機關核準或備案的有關稅務事項;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5個月內或者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結清欠繳稅款。預繳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下壹年度予以退稅或者抵扣應納稅額。

應該指出的是:

1.按月或按季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最後壹個預繳期的稅款,不得延期到匯算清繳時申報預繳。

2.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無法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者準備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延期納稅申報;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予以批準。

4.年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的,納稅人應在清算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並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納和應退的企業所得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5、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的,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分立後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應在變更稅務登記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匯算清繳稅款;納稅人身份不變的,可以連續計算納稅年度。

6.無論是在減免稅期內,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無論是通過查賬征收還是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都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按照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得進行匯算清繳。

7、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由總機構統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在匯算清繳期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得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和費用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再報總機構統壹匯算清繳。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經營收支納入總機構的匯算清繳,並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8.符合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版)》基本信息表(A000000表)中填寫“104從業人員”。

(二)結算和支付流程

1.填寫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有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2014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版)》自2015 1起執行。

2、主動糾正報告錯誤。

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後,納稅人發現申報有誤的,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後,在匯算清繳期內稅務機關檢查前,自行發現申報有誤的, 他可以重新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並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更正錯誤,稅務機關將據此調整年度應納所得稅、補繳和退稅。

3.結清稅款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少於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匯算清繳應納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退稅,或者征得納稅人同意,抵扣下壹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4.申請延期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有以下特殊困難:

(1)發生水、火、風、雷、海嘯、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發生盜竊、搶劫應稅現金、支票等財產等事故,給納稅人造成重大損失,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較大影響的。納稅人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災情報告或事故證明;

(2)由於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短期支付拖欠,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納稅人應提供相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支付違約證明和違約方不能按時支付的證明。

因此,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應在納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報告、本期貨幣資金余額、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納稅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對納稅人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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