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對擬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有關章程、資金、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等進行審查,並出具準予登記的證明。
2.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準確反映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其組織結構應當與其設立宗旨、承擔的業務和本單位的規模相適應。
3.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從業人員數量應當與單位的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量相壹致。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資金數額必須達到登記機關和行業規定的最低啟動資金數額,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於全部財產的三分之二。
5.有必要的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有與其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場所開展業務活動,但場所不得超出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管轄的區域。
擴展數據:
第二章治理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
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與所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不在同壹地方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委托範圍內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章記錄
第八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範圍;
(3)組織管理體系;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八)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項。
百度百科-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