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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需要交哪些稅

壹、增值稅政策 (壹)民辦學校應繳納增值稅

1.政策規定內容

民辦學校為增值稅納稅人,稅率為6%,征收率為3%。

2.政策依據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15條、第16條和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1條第(七)項。

(二)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1.優惠政策內容

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2.享受優惠的條件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3.政策依據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1條第(壹)項。

(三)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1.優惠政策內容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2.享受優惠的條件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2)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3.政策依據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1條第(八)項。

二、企業所得稅政策

(壹)民辦學校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1.政策規定內容

民辦學校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適用稅率25%。

2.政策依據文件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條、第4條,《中華人民***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0條。

(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1.優惠政策內容及享受優惠的條件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政策依據文件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2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1.優惠政策內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享受優惠的條件

(1)設在西部地區的企業(貴州全省均為西部地區);

(2)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

(3)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

(4)主要目錄為:《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

內資民辦教育實體可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鼓勵類第三十六條“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服務業”中的“1、學前教育”、“2、特殊教育”、“3、職業教育”、“4、遠程教育”等鼓勵類產業項目;外商投資民辦教育實體可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鼓勵類第十條“教育”中的“345.非學制類職業培訓機構”。

以上目錄如有修訂,按新修訂版本執行。

3.政策依據文件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6條;《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1.優惠政策內容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享受優惠的條件

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

3.政策依據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房產稅

1.優惠政策內容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享受優惠的條件

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房

3.政策依據文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房產稅稅暫行條例》

耕地占用稅

1.優惠政策內容

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2.享受優惠的條件

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3.政策依據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耕地占用稅法》。

六、個人所得稅

(壹)綜合所得

1、政策規定內容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綜合所得)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所得專項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學歷教育執行。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壹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2)學歷教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壹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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