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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被誘拐的婦女下場如何?

從民國時期男性的誘拐女性的動機來看,除了極少部分是拐犯處於善意,希望幫女子脫離苦海,抑或是男女因奸情意圖私逃外,多數都以賺錢營利為目的,正因為如此嚴景耀將這兩種罪名歸結為“經濟罪”。對於被誘的女性來說,則多是“被人價賣為娼、婢女或被賣入戲班學戲,有的則被嫁賣與他人為妻妾。”筆者將結合壹些史料簡述如下:

被賣為娼妓是這些女性最常見的下場。《北洋官報》記載過這樣的壹起案件:

被拐賣的女性中,很多被賣去東北。嚴景耀對此有詳細的論述:“這些被拐婦女大都被送到東北當妓女的。那是因為在東北有廣大的市場,成千上萬的人來自山東、河南、河北等地,他們大多數是男人而且是未婚的單身漢。因此,對女人的需求高了,娶妻的代價也高了,這些外來戶只好以原始的方式為他們發泄性欲而采取最省錢的辦法。因為對女人的需要高,故拐犯都認為到東北作這種事可以得到更多的好處。”

1933年,山東省政府還專門出臺命令:

可見,當時山東萊蕪地區的賣良為娼的現象已經較為嚴重。

《婦女評論》有這樣壹篇文章,節選摘錄如下:

這條新聞,大致是說:

十三歲的蘇小三子因為家裏經濟狀況不理想,而被家人略誘至妓院,希望將她“押娼”。還好最終脫離了火坑。但是這段文中讓人在意的是“這種新聞,向來是沒人註意的,因為人人心中覺得這種事是上海所常有的”這句話。這說明了,首先,當時針對婦女的誘拐案的確非常的常見;其次,誘拐後被賣入妓院的女子也不在少數,以至於即使是十三歲的幼女,也讓群眾們見怪不怪了。

除了最常見的被賣為娼妓外,也有很多女性被賣為婢女、妻妾等。而當時其實不乏壹些 社會 名流、政界人士也通過這種手段來買婢女。《海濤》雜誌曾記錄有《孫元良將軍買婢記》,講述孫元良在正妻之外又派手下去蘇州、無錫等地替他購買婢女的事件。雖然八卦小報的故事不知真偽,但是名人買婢女這種現象壹定是存在的。

而被賣為妾也是當時所常見,《婦女評論》雜誌有過這樣壹篇小文:

對於這些被誘拐的女性,脫離原有的環境並沒有像他們所預想的那樣脫離苦海,而是陷入了更深的悲劇之中。如被迫失身,有些甚至會因此喪命。1913年徐家匯就有數名已婚女性被誘拐強奸的案子,當時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同樣是1913年,鄭海與其母鄭闡氏殺死李俊兒壹案中,則因二人將幼女李俊兒誘拐藏匿後擔心案情敗露而將之致死滅跡。

由上可見,被誘拐的女性,無論其出走是否有主觀想改變生活現狀的意願,其下場多半是很悲劇的。當然也有少數女性得以成功脫離苦海,如合肥的兩個十五歲少女,上學路上被拍花賊弄暈拐走,但是靠著自己的智慧在南京脫險。但是由於當時這個重視女性貞操以及男權占統治地位的時代下,就算拐逃犯的確會受到嚴厲的懲處,受害的女性也會感到難以做人。而且就筆者看到的材料來看,多半的情況下,女性都會落入狼窩虎口。

《後漢書》有個記載漢朝時拐賣婦女的案例,壹人叫黃昌,年輕時當個小吏,他老婆回娘家省親,路上被土匪劫走,賣到四川成了別人老婆,多年以後生兒育女,黃昌官路亨通,升到了蜀郡太守。壹次她兒子犯法,作為母親去頂罪,太守黃昌跟這女人交流,覺得她沒有四川口音,恐其有詐,這女的馬上回答說,我本是會稽余姚人,黃昌的妻子,因為省親被劫賣到這裏,黃昌大驚,忙問,妳怎麽識別黃昌,她說,黃昌左腳心有黑痣,還常說自己將來能當二千石的大官,於是黃昌伸出自己的左腳,兩人相擁而哭。

在古代誘拐婦女的目的,壹般是賣人當老婆,賣人當奴隸,賣到青樓,賣作其它用途,這裏的其它用途有點瘆人,比如食用、陪葬、煉丹、祭祀等,拐賣的方法大致有誘拐、迷拐、藥物、暴力等;被誘拐的地區集中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特別是貧困、受災的地區,尤其四川、貴州拐賣人口猖獗,在有些災荒年月,甚至大片搶奪人口的行為,暴力搶奪、殺夫捆妻、殺父母捆子女等,被誘拐的,先以毆打、拘禁、強殲等手段予以控制,手段慘絕人寰,令人發指。

拐賣人口的罪犯,稱為“掠賣人”,歷朝歷代律法都對其有嚴酷的懲罰,抓到了都是個死,只是死法不同,漢朝的《二年律令》記載,掠賣人直接處以磔,大卸八塊的意思,《唐律》是絞刑,《大明律》也是絞,家人流放。有個問題要區分壹下,古代雖然嚴禁拐賣,但又允許人口買賣,允許人口買賣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還有官府的印章,稱為“和賣”,而律法打擊的是采用各種方式的“掠賣”。

北宋時期曾破獲壹起重大的拐賣人口案,宋真宗年間,廣東提點刑獄周湛,在檢查從湘鄂南遷至嶺南的人口時,發現很多人來源與記錄不相符,多方查證後,破獲了壹起重大的跨省掠賣良人案,在這其間已有大量的人口被賣出,最後解救出男女2600多人,轟動壹時。講壹個民國時期的場景吧,魯豫交界的集市上,經常會有年輕的女人,只穿褲衩和背心,身上掛著牌子,上面寫著不等的數字,她們或蹲或蜷縮著,臉上只有恐懼和羞辱,身邊是拿著皮鞭和棍棒的粗壯漢子,對了,這些女人就是明碼標價的商品,人販子在壹旁高聲吆喝,黃花閨女了,快來買回去做老婆,又便宜又好使。周圍馬上聚滿了人群,有指指點點的,有邪惡表情的,更有如狼似虎的眼神緊盯著,似乎要開始壹場大動幹戈的鬥爭。

中國 歷史 上販賣婦女的行為壹直都有,只是到了晚清和民國時期達到頂峰,那時候販賣婦女到處可見,而這些婦女經常不敢出門,下面羽評就列舉幾個婦女被販賣後的生活。

壹:最慘的是被販賣到國外

自從英國打開了中國的大門,中國長時間處在被西方列強瓜分的境地,他們不斷在中國謀取利益,其中“豬花”就是這個時期的產物,壹直延續到民國時期,豬花指的就是被販賣的婦女,原本壹開始列強只是單純的販賣豬仔,即男性,讓這些廉價的勞動力為他們自己國家服務。

然而這些被販賣至境外的豬仔,經常忍受不了這種非人的待遇,於是紛紛逃跑,列強為了留住他們,就想到壹個方法,將中國的婦女販賣過去,和豬仔壹起,原本只是讓他們生活在壹起,為他們國家免費提供勞動力。

到了民國時期,沒想到這種做法讓境外的資本家看到了另壹個暴利,就是將這些婦女販賣到境外,充當妓女,壹時間嬌小可愛的中國女子在境外得到追捧,這些被販賣到境外的女子,他們的結局可想而知,面對外國人的淩辱,想自殺都沒有機會。

在晚清至民國時期,據說英國人在廣州大肆收購婦女,壹個婦女40個大洋,很多國人以此作為謀生的手段,成了他們的爪牙,為他們提供了更多婦女。

而英國人再販賣到美洲可以獲得1000塊大洋,據說當時在美洲的華人女子高達數千人,95%的女子最後都淪為青樓女子,受盡淩辱和折磨,最後自盡。

這或許是婦女被販賣後最慘的遭遇了。

二:被販賣到工廠做苦力

民國時期很多工廠需要勞動力,此時的販賣已經成風,他們稱販賣男孩叫“搬石頭”,販賣女孩叫“摘桑葉”。

主要是從農村去欺騙這些女子,說到了大城市什麽都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得到,還可以享福,最後大多被販賣到工廠,工廠給人販子大洋,如果是稍微有些姿色的女子則會被販賣到青樓,讓這些裹腳了的女性為那些上層階級的人跳那些所謂的小腳舞,跳的不好就要挨鞭子,很多人販子因此獲得巨大利潤。

而這些婦女只能不斷的工作,稍有怠慢就遭到屈打。

三:充當別人的妻妾

除了上述的幾點之外,這些婦女還被販賣到壹些偏遠地區,做了別人的老婆,整天不能出門,逃又逃不掉,運氣好的自然成了有錢人的小妾,運氣不好的被販賣到窮人家,還要遭受挨打,淩辱,這些女子壹輩子只能過著被繩子綁起來的妻子,成了他們的泄欲工具、繁衍後代。

無論哪壹個朝代,被誘拐的婦女都鮮有好下場。有的被拐到深山老林給人當媳婦,有的被拐到青樓當妓女。

在民國那個特殊的時期,軍閥混戰加上 社會 的動蕩,當時的人口簡直就是活生生的大洋。人販子為了牟取暴利,使用壹切手段拐賣兒童、婦女、青壯年。

那個時代的兒童和婦女沒有任何人權可言,壹旦遇到災荒,更是成為商品。被拐賣的婦女下場好壹點的到個有家人家當奴隸仆役,下場差的可能進了妓院為娼,再差的可能連命都不保。然而,民國時期的政府乏力,無心也無力打擊這種犯罪行為。直到新中國成立,才將販賣人口定為違法犯罪!

註:圖片來源於網絡。

壹種勒索其家人要錢,得手也就放婦女回去了。婦女可以再嫁人。但是如果隔了夜的,再嫁也就名聲不好了。不過還是嫁的出去的。

壹種把婦女賣掉,通常是賣去做妓女多壹點,也有賣去做童養媳或者小老婆傳宗接代的。

做妓女那基本沒有什麽出頭之日,賣身不行的時候,或者留著妓院打雜伺候別的年輕妓女,或者乞丐流落街頭。更多是沒等到那天已經死了。

做童養媳的年紀小,記不清楚事情,往往在夫家是生育機器和各種幹活的。如果遇到寬厚的人家,再生個兒子,兒子有點出息,可能壽終正寢。大多數被繁重體力活或者年幼生育的後遺癥折磨,或者家暴,早早去世了。

傳宗接代的那些就更可憐的,生出來孩子和她也沒關系,混好就是壹個奶娘角色。更多也是幾經轉賣,更為悲催。

壹種就是賣去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大概累死居多。

任何壹個時代,被拐賣的都不會有好下場的!

而被誘拐的婦女,大部分都被賣去外地。賣家特地不在本地賣,壹是因為婦女了解本地,容易逃跑。二是因為這麽做的話買賣容易被發現,政府很容易就能破案。而賣到外地的話,就算政府發現本地婦女被拐,也很難插手至外地破案。當時的行政效率極其低下,兩地警察在這類案子上幾乎無法達成有效的合作。

甚至還有些商人會把拐來的婦女專門賣到其他軍閥控制的地盤上,那麽想要偵破此類案件就更難了。這也是這類黑色產業流行的關鍵原因,即便有誌改革的政客對此也力不從心。而流落外地的婦女舉目無親,即使是在亂世中茍活了下來,過得也相當孤獨、艱難。

彼時很多城市有大量的娼妓,這些娼妓大部分都是從外地拐賣過來的,這是人販子的重要買家。這些被賣掉的婦女進了妓院後相當於失去了人身自由,還得被強迫服侍男人。賺來的錢大部分也不歸自己,而是歸妓院,屬於當時 社會 被剝削地最嚴重的群體。大多數被拐來進妓院的婦女最終都是染上病死掉的,畢竟當時根本不講究衛生 健康 。

還有壹些人會被買去做老婆,往往是深山鄉村不好討老婆的男性。他們為了繁衍的任務,所以來到黑市購買婦女。婦女被賣進農村以後,基本上就要和買主過壹輩子了,很難逃出村子,也很難再見到家人。如果不聽話的話,甚至可能會被村裏人動用私刑處死,可以說是相當殘酷。

運氣好壹些的,則會被賣給達官貴人做妾。但前提是自身頗具姿色,這樣的話人販子才會推薦給上層人士挑選。不過進了這種家庭的話,地位也不會太高,畢竟身份只是賤妾。但總比那些落魄於江湖風塵的女性好不少,起碼吃穿不愁。但顯然這也稱不上什麽好下場,依然是處於被無限制剝削的地位。

直到新中國建立以後,婦女拐賣問題才逐步得到解決。大量被拐婦女被查清原委後遣送回鄉,還有些墮入青樓女子也在政府的幫助下重新從事正當職業。此時的 社會 風貌遠比民國時期好得多。

花國的豬仔和豬花。

人口貿易是奴隸 社會 的產物,伴隨著工業文明塑造了法治 社會 精神,天賦人權和 社會 契約成為了西方列強的標配,可是世界發展是不充分不均衡的,於是不發達的地區成為了法外之地,在半殖民半封建的中國亦是如此,這其中十裏洋場上海是壹個典型代表,華洋混居產生了魚龍混珠的三教九流,上海灘三大亨的故事婦孺皆知,他們生意最重要三項就是妓院和賭場及鴉片,其中妓院的妓女來源除部分貧困家庭主動販賣女兒外,為了節省成本更多的是來自於拐賣人口。

大航海時代讓內陸傳統的貿易都市變成了鬼城,鬼城效應讓許多經商家庭破了產淪為貧民,貧民們匯聚壹起形成了貧民窟,上海灘黃浦江為界,壹半天堂壹般地獄。美國人為了西部大開發規劃了西部鐵路,鐵路全程萬余裏需要大量人工,由於美國本土已經禁止奴隸貿易,美國的華商買辦就另辟蹊徑到內陸來販賣豬仔和豬花,豬仔被分流到南洋的種植園或者美洲鐵路工地,豬花則淪為豬仔的泄欲工具,對於西方來說東方是欲望之都,曾經的天朝上國淪為了罪惡之國,沒有了絲綢和瓷器及香料的故事只有百年孤獨的紅與黑。

那麽,民國政府對於販賣人口采取了那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效果呢?這個積貧積弱的國家真的壹夜之間喪失了千年禮儀文明了嗎?

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和誘、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享有親權之人、監護人或保佐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奸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1000元以下罰金。移送被誘人出民國領域外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1935年新修訂後的《中華民國刑法》提高了“略誘”犯罪的懲罰力度。該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奸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並科1000元以下罰金。”

第242條規定:“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當時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罰僅為無期徒刑,而且只要不將受害者運出國境,人販面臨的最高刑罰僅為有期徒刑10年及罰金1000元。

對於民國刑法嫌輕的懲罰力度,***同發起成立中國救濟婦孺會的徐乾麟表示了強烈的憤慨:“失拐案如斯之多蓋亦有故,法律與習慣二者皆有莫大之影響存乎其間。假使國家對於拐匪斬人子嗣離人骨肉較之強盜尤為殘酷,壹經破獲訊實即治之以極刑,殺壹做百必寒匪膽。”可見主張對人販壹律處死的想法並非時人首創。 民間組織是民國時期重要的“打拐”力量 在政府之外,民間組織也是民國時期重要的“打拐”力量。

大 社會 小政府

1931年中華慈幼協會發布公告,鼓勵公眾協助“打拐”: 此次洪水為災,幅員甚廣,災民扶老攜幼來滬避難者,數以萬計,無知牟利奸徒,乘機收買難民子女,販賣為奴婢妾妓者,亦常有所聞。本會以保障兒童權利,謀求兒童幸福為宗旨,深恐無告災童,被拐匪騙賣,淪入地獄,乃廣為宣傳,俾同情人士通風報信,以便調查,並在輪船碼頭與火車站,嚴密訪查,遇有形跡可疑者,嚴為盤詰,得有證據,即送請法庭訊辦。本會現據人報告,業已會同探捕,破獲拐匪者數起,送請法院徹究矣。所望同情人士,遇有販賣兒童情事者,速來博物院路廿號本會所報告,本會必能徹底根究,如有必要時,並當為報告人嚴守秘密雲。 此外,“人民舉報”也是挽救被拐兒童的壹種方式。

1937年《風采月刊》報道,荻海區園嶺村12歲小童余明銳被親戚拐騙,賣至虎山村,後又被帶往他處出售。所幸拐賣途中被鄉人發現,及時向隊長報告,人販得以拘捕,小童得以救回。前後所耗時間不過數日,銀錢不過18元。 盡管如此,在被拐賣的兒童中,還有大量的受害者未能得到救助。而憑自力得以脫困的,更是猶如奇跡。

1947年《滬西》登載通訊報道了壹則異事。上海郊區龍華鎮的壹戶農民女兒3年前走失。女童被拐後,被人販打得體無完膚,黏上狗皮,做成身高不盈3尺,人首狗身的“狗妖”。人販為免女童呼救,還將她的舌頭剪去,使她不能言語。 3年後,買了女童的江湖藝人帶著她來到龍華鎮表演。壹日,女童生父正好來看“狗妖”表演,女童當即淚如雨下。農夫眼見生疑,次日再帶妻子前來。女童含淚在地上寫下父母以及自己的名字,方才得以與父母相認。後來女童獲救,但身心所受創傷仍是無比沈痛。此案女童的悲慘經歷,直是眾多被拐兒童的壹種寫照。不幸如她遭受戕害者,不知幾何,而有幸如她能脫離魔爪的,卻恐怕只在少數。哀哉可嘆。

拐賣兒童所傷害的不僅是千萬個兒童和他們的家庭,也是整個 社會 。而要營救這些被拐兒童,也絕不是僅靠被拐兒童的家庭就能完成的。國家應當從立法和執法兩個層面投入資源、提高能力, 社會 組織與 社會 力量也需要得到動員和鼓勵。兩相配合,雙管齊下,也許才能實現“天下無拐”。那個積貧積弱時代不是借口,健全法治和加深道德信仰才是治標治本的方案,我們需要全民投入其中捍衛人類尊嚴和底線。

民國時期被誘拐的婦女結局相當的悲催,可以說中國 歷史 上婦女地位最低,命運最悲慘的時期就是民國。

清末民初,整個中華大地壹片混亂,各地軍閥割據,很多地方甚至出現了土匪比官府更強大的局面,造就這種亂局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壹點就是當時的中國不但受到清政府倒臺後的權力真空,而且由於帝國主義大舉瓜分中國,整個中國 社會 民不聊生。

在任何動亂的時代最受傷的壹定是婦女,民國時期也不例外。民國時期的婦女命運悲催,被誘拐的婦女數量相當的驚人,這些婦女的悲慘命運無非有三個結局:

被賣為娼

可以說80%的被誘拐的婦女都被賣入妓院充當娼妓,這是當時拐賣婦女最直接的變現方式。由於 社會 動蕩,官府管轄能力不足, 社會 治安極其的不穩定,在各地經常發生婦女被拐賣,而且她們大多數都被賣進了妓院。

被賣入妓院的婦女們命運很悲慘,她們不但失去人身自由,更是被逼迫出賣肉體,為妓院老鴇賺取皮肉錢,自己只能落得很少的收入。當民國時期,買賣人口其實是重罪,但是由於政府的腐敗和黑暗,基本上這種婦女拐賣案都不了了之,最重要的問題還是在於人民的極度貧窮,由於受害者家庭既沒有錢,又沒有權,更沒有勢,家中婦女被拐賣了只能聽天由命。

被賣入妓院的婦女從壹開始的死活不從,到後來的順其自然,她們最終變得麻木,甚至接受了自己的命運,原因也是因為那個時代實在是太窮了,即使逃回家去也可能被餓死,還不如在妓院混個溫飽,還能賺幾個錢。

這樣的心態也造就了很多被賣入妓院的婦女們徹底的放棄了自己的命運,而等到她們人老珠黃的時候就會被妓院無情地掃地出門,徹底的淪落為 社會 的塵埃。

被賣當妾

在民國時期,大戶人家都以妻妾成群為 時尚 ,但凡有點錢的人家都希望能夠有幾房姨太太,但是要明媒正娶幾房姨太太還是很費錢的,還不如直接買壹個女人過來。

於是,就有這種誘拐婦女給大戶人家當妾室的產業鏈,在這個產業鏈中,被拐賣的婦女就是成為了可以隨意交易的商品,她們很多人被賣入大戶人家當妾,其實命運還不如娼妓。

被賣入妾室的地位相當的低下,她們由於沒有娘家背景撐腰,進入男人家後,不但受到男人的任意辱罵,甚至在男人的正室和子女面前都擡不起頭來。這些婦女往往是白天要幹很重的活兒,晚上還要伺候男人,如果男人死得早,她也是被趕出家門,淪落風塵的。

被賣異國

民國時期誘拐婦女與其他朝代最大的不同在於很多婦女被賣到了異國他鄉。這是中國近代史婦女最為悲慘的結局,這些婦女即使被賣入妓院也好,被賣當妾也好,至少她們還沒有離開自己的國家和民族環境。

由於清末民初時期,國門被帝國主義強行打開,很多人口貿易也湧入了中國,很多的中國婦女被賣到美國、歐洲和東南亞地區。這些被賣出過的中國婦女們除了極少數能夠在當地生存下來以外,絕大多數都客死異鄉。

被賣到其他國家的中國婦女們其實都是被當作重勞動力,她們在美國,東南亞幹著很重的工作,受到非人的折磨,大部分人都被活活折磨致死。

有幸運的,有不幸運的,命運不壹樣。郭蘭英後來成了歌唱家,他算幸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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