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列舉的事由提出。 5、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再審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6、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 (3)申請再審所依據的事由;有多項事由的,應逐項列明; (4)撤銷或者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訴訟請求; (5)申請再審事由以及再審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6)受理再審申請書的法院名稱; (7)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8)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 7、除再審申請書外,再審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壹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4)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8、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並提交材料清單壹式兩份,同時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
法律客觀:《 訴訟費 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訴訟 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