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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醫院如何報稅,都是報那些稅,該如何報?

職稱: 註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第壹條“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規定:“(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夥食的業務(下同)。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文件第二條規定:

(壹)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二)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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