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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試用期實施辦法

山西省黨政領導幹部試用期規定

實際應用方法

金祖發[2006]6號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建設高素質領導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幹部試用期暫行規定》(鐘祖發[2001]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對象主要是新提拔的副局級(含副局級)以下非選任職務的領導幹部:

黨委、政府部門(含派出機構)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人大、政協工作機構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紀委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領導職務;

具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本辦法適用於從非領導職務調任同級上述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領導幹部試用期為壹年,自任免機關下發《試用期通知》之時起計算(下發文件時應明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任職前需征求上級部門意見或辦理備案手續,經上級部門同意或辦理備案手續後,再發布任職通知。

第四條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內履行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試用期幹部壹般不作調整。

第五條領導幹部試用期滿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評估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在全面了解領導幹部試用期內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實績、工作作風和廉潔自律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其對試用期崗位的適應能力和履職情況。

第六條考核結束後,按會議程序決定正式任免。對符合現職條件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正式聘任手續(試用期計入聘任時間);對不能勝任現職工作的,由組織(人事)部門發出調離試用崗位的通知,安排到試用前崗位或職級對應的崗位工作,不再享受試用崗位的相關待遇。

第七條領導幹部在試用期內,有重大失誤或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期的,試用期提前結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條黨委(領導小組)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領導幹部試用期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要建立經常聯系制度,為幹部開展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和環境,幫助幹部盡快進入角色,適應新的崗位,在工作實踐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與水平。

第九條領導幹部試用期制度應當與公開選拔領導幹部、黨政機關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幹部任前公示制度等相關改革措施相銜接,配套實施,進壹步推進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

第十條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違反規定的,上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及時糾正,對主要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十壹條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中非選舉產生的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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