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編輯在稅務檢查中發現,部分民政福利企業納稅人在增值稅退稅匯算清繳時,減少了增值稅退稅,但沒有增加這部分收入形成的支出和費用,大大增加了納稅人的涉稅風險。如何看待這個政策問題,編輯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首先,從企業所得稅法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收入總額分為應稅收入、非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並對非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進行了界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收入;(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壹)債務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相對於法律而言,民間福利企業的增值稅返還肯定不是免稅收入。第二,分析未征稅收入的內涵和範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非稅收入第(壹)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撥給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財政性資金,但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程序,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代表政府收取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性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指定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根據實施條例,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是否屬於其他非應稅收入類別?第三,從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資金性質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企業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取得的財政補貼、補助、貸款貼息等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增值稅、征後即退、征即退。企業取得的用於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允許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企業非應稅所得中用於支出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用於支出的非應稅收入形成的資產折舊和攤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資金屬於財政資金,那麽是否符合非應稅收入的確認條件?第四,分析退稅的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09]8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 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專用的資金調撥文件; (二)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3)企業核算資金和用資金發生的費用。據編輯了解,自1994稅制改革以來,從國務院到相關部委都有壹系列相關文件,對這些減免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相應的要求。只要企業能用更多的會計反映出來,就可以作為非應稅收入處理。據編輯了解,2008年6月5438+10月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不存在作為免稅收入處理的法律依據。企業能提供相關憑證並按規定進行核算的,可作為非應稅所得處理,不能提供的,作為應稅所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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