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居民房屋,僅有宅基地使用證,在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壹般是經過村、鄉兩級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沒有房屋產權證。
再次,盡管如此,妳們業已取得縣級政府蓋章的權證文書,足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只是形式上存在瑕疵而已,不影響妳們權利的保有和主張。
最後,若妳們的房產屬於農村宅基地民房,應依法申請並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若屬於征地拆遷後的商品房,應申請辦理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如圖)。
追問
老房子是1974年的時候奶奶(徐惠芳)在浙江老家回來時於本村內購買的。(原房主現住青島)
購買時是奶奶本人到牟平縣稅務局(現在牟平縣改成牟平區了)辦理的房產過戶手續(購房花了1200元,手續稅費大概花了100元左右,這是1974年的時候)。所以兩證齊全:包括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現都被村委給收了回去。現在卻給了壹張銀行等各有關部門不予承認的房產證(現住房房產證),村委還說,房產證村裏承認妳們世世代代住就行了?
回答
1、為證明不動產產權,應持有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書(包括形式合法、內容明確、權屬清晰);
2、村委會的說法壹定程度上是對的,很多農村民房手續都不完整,但是,壹旦碰到拆遷、用於融資、轉讓等等,就存在問題;
3、因此,建議還是極力要求辦妥並提供合法有效的權證;
4、既然妳們曾經擁有過兩證,那麽,在房管局或國土局應該有地籍調查的底表,建議前往申請調取留底;
5、若最終無法協調取得,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予以辦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