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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結構及詳細是什麽?有沒有自己能夠查證自己社保信息的辦法

1、問:什麽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哪些區別與聯系?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起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勞動者在由於生、老、病、死、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時,從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社會保險法》第2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商業保險,是在保險合同的基礎上,由專門的營利性保險企業經營的保險類別。保險法調整的就是商業保險關系。從法律的角度看,商業保險是這樣壹種合同關系: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兩者存在著以下區別:

第壹,保險的性質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證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以實現國家社會政策為宗旨,通過國家立法強制推行。商業保險則是營業性保險,具有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

第二,保險對象不同。社會保險以社會勞動者為保險對象。商業保險的保險對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特定的財產。

第三,保險費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來源於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同負擔,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統壹調劑使用,為所有的勞動者提供保障。商業保險的保險費完全由投保人承擔,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實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則。

第四,給付標準不同。社會保險從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出發,主要根據保障需要確定給付標準,而不完全取決於繳費多少。商業保險則按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和被保險人受損失的程度確定賠償數額。

第五,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壹般由國家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統壹管理,國家統壹規定保險項目、費率和給付標準等,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不征稅。商業保險是由自主經營的保險公司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保險公司屬於金融企業,國家對其經營所得征稅。

(2)兩者存在著以下聯系: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同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二者相互補充、***同發展,有利於豐富保險市場的產品供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保障需求,加快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都在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壹個***同的趨勢就是建立多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在養老保障方面,社會保險通常提供基本的退休生活保障,而基本養老以上的保障需求則通過商業保險來滿足。即使在社會保障很發達的北歐福利國家,商業保險仍占整個保障體系的30%以上。在美國的醫療保險中,商業健康保險的醫療費用支出超過了全國醫療費用總支出的50%。

2、問:社會保險制度的功能有哪些?

答:社會保險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第壹,調節勞資雙方的利益關系。眾所周知,勞資之間的利益分歧是客觀存在的,在資本主義的發展史上,資本的強勢與勞動者的弱勢是因為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造成的,勞資矛盾惡化甚至激烈對抗更是直接由於雇主不顧勞動者起碼權益而唯利是圖的必然結果,如勞動者只要年老、疾病、工傷等就會喪失收入來源,面臨生存危機。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雇主必須承擔起為勞動者參與各項社會保險繳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則可以通過參加社會保險來實現自己的權益。這種制度安排實際上照顧到了勞動者在特定情形下的諸多利益訴求,不僅是對勞資雙方利益分配關系的有力調節,而且也是對整個社會公平與效率關系的有力調節。

第二,解除勞動者後顧之憂,增進勞動者福利。無論哪壹種社會保險項目,客觀上都是在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和增進勞動者的福利,讓勞動者養老有保障、疾病醫療有保障、工傷有保障、失業有保障。因此,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勞動者福利權益實現的直接表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則是勞動者福利權益的發展。

第三,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由於社會保險有效地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勞資關系便由對抗走向妥協與合作。工業化國家早期尖銳對立的勞資關系與風起雲湧的工人運動,因社會保險制度的確立而被化解。勞資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必然帶來整個社會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因此,社會保險制度通過消化勞資對抗而直接促進並維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第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文明發展。壹方面,社會保險因化解了勞資對立而讓雙方有了更多的、更直接的***同利益,勞資雙贏構成了國家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另壹方面,社會保險在維護勞動者福利權益的同時,有效地增強了勞動者的安全感與安全預期,同時還維護了勞動者的尊嚴,促進了男女平等,從而對社會文明的發展具有很強的牽引與促進作用。

第五,在互助***濟中促進並維護著社會公平。社會保險依據的是大數法則,是參保人***同參與,並在雇主分擔繳費義務與政府財政支持的條件下,相互分擔風險,如年輕人為老年人做貢獻,健康者為疾患者做貢獻,就業者為失業者做貢獻,安全者為工傷者做貢獻,誰都是這壹制度的貢獻者,誰都有可能成為這壹制度的受益者。正是這種互助***濟的功能,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勞動者個人的生活風險,而且通過對參保人的收入補償來保障其生活,促進並實現著社會公平,而社會保險制度的強制性特征又有效地避免了雇主與勞動者的逆向選擇,確保了這壹制度覆蓋對象的公平權益。

此外,由於社會保險制度與收入關聯,雇主與勞動者的繳費都與工資掛鉤,養老金等待遇亦與勞動者的工資掛鉤,從而在勞資之間、勞動者之間乃至於在全體國民之間具有較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3、問:社會保險制度建設應遵循哪些原則?

答:在制度建設中應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強制性原則。從社會保險產生之日起,所有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是通過立法確立並強制實施的,這主要是基於它的制度特性與利益協調的需要。各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都是在立法規範的條件下,借助行政與司法等公權來強制實施,覆蓋範圍內的雇主與勞動者,以及政府均必須依法承擔自己的義務,雇主與勞動者均沒有自由選擇是否參保及繳費多少等權力。這種強制性保證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平性與互助***濟性。

2.公平性原則。各國社會保險都是維護勞動者權益、實現勞資利益與國民福利合理配置的重大制度安排,它因覆蓋全體勞動者並能夠惠及其家屬而維護了人在發展過程中的公平。因此,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強調打破各種身份限制,公平地對待每個勞動者並確保其實現相應的社會保險權益。但各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過程,其實是壹個從不公平到公平漸進發展的進程,它通常都是從產業工人開始,然後再逐漸覆蓋到農民及自由職業者。

3.責任分擔原則。社會保險制度強調責任分擔,勞資雙方分擔繳費義務以及政府參與分擔壹定責任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通行的規則。在絕大多數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勞資雙方通常各分擔50%的繳費責任。政府在社會保險制度中,事實上承擔著財政支持、行政監督與公***服務等三種責任。其中,政府的財政責任又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作為雇主為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承擔繳費義務;二是作為政府采取補貼社會保險支出或者分擔社會保險繳費,以及提供管理及運行經費等方式來承擔公***財政惠及全民的責任。責任分擔是社會保險制度得以持續發展的基本條件。

4.權利義務相結合。社會保險制度強調參保人權利與義務相結合,不參保當然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不繳費也通常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為社會保險基金是全保人的***同財產,只有履行了相應的義務才能享受相應的權益。堅持參保人個人權利義務相結合原則,正是繳費型社會保險制度有別於納稅型全民福利制度的重要區別,它要求全體參保人均有清晰的繳費記錄與待遇給付對應關系,這構成了社會保險管理與經辦中的實質內容。

5.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社會保險是壹種與收入關聯的再分配手段,它必然要建立在相應的經濟發展水平之上。壹方面,工業化程度愈高,對社會保險的需求愈大,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的發展變化及其創造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影響著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另壹方面,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無壹例外地需要有相應的財力支撐,制度建設中需要考慮到勞動者的客觀需要,還要考慮到勞資雙方的繳費承受能力,以及國家財政可能承受的扶持力度。當然,在我國現階段,強調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應當是持續高速增長三十年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而不能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固化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甚至在改革開放初期的水平上。將經濟增長逐漸通過社會保險等相關制度安排直接轉化為國民福利,應當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取向。

6.自成系統、自我發展、自我平衡原則。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只要未演變成全民福利)通常都自成系統,它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督,在接受政府財政支持的同時又與政府財政保持距離,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求自我發展、自我平衡。堅持自成系統、自我發展、自我平衡原則,就是為了持續落實勞資雙方分擔直接責任、落實參保人權利義務相結合、保持制度理性發展並避免成為政府負擔。當然,養老保險因人口老齡化沖擊與老年人分享國家發展成果的需要,各國政府多給予相應的補貼,但這並不改變社會保險制度自成系統、自我發展和追求自我平衡的本質屬性。

4、問《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麽?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規範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5、問:《社會保險法》所調整的社會保險包括哪些險種?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五個險種。

6、問: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應堅持哪些基本方針?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7、問: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享有哪些權利?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4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8、問:國家通過哪些途徑支持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9、問:國家如何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監管?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條的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10、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是什麽?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11、問: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其具體流程是:參保單位和個人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等手續後,雙方簽訂繳費合同,采取委托銀行扣款或支票(匯票、現金)結算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按規定在商業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存儲當月征繳的社會保險基金,在月末之前再將基金劃人同級財政部門在商業銀行開設的財政專戶。同時根據繳費情況記錄參保人的基本情況和權益(即權益記錄),對於不能按時足額繳費的單位和個人則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催繳或予以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征收。其具體流程是:每月稅務機關根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提供的參保單位繳費信息(海南、福建、浙江等省份由稅務機關核定繳費額),開具稅票傳遞各參保單位,參保單位按稅票核定的金額到其開戶行繳納(也有的地區將繳費信息傳遞給國庫,通過國庫信息處理系統委托企業開戶行扣款),所收基金全部進入國庫,並於月末前轉入財政專戶。對於不能按時足額繳費的參保單位,其清欠工作有的地區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有的由稅務機關負責。參保個人多數地區由社保經辦機構征繳。每月征繳期結束後社保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商業銀行、國庫相互對賬,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權益記錄。

12、問:工會在維護職工社會保險權益中有哪些職權?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9條的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13、問: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哪幾種類型?

答: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分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由企業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構成。

14、問: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範圍有哪些?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用由誰承擔?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0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5、問: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1條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16、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應當如何進行繳費?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人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17、問: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提前支取嗎?是否需要交稅?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4條的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18、問:基本養老金由哪幾部分組成?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5條第1款的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19、問:基本養老金應根據哪些因素確定?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20、問: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什麽?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1、問:參加基本養老金保險的個人未在法定退休年齡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死亡的,可以獲得哪些待遇?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金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中支付。”

22、問:基本養老金應當根據哪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23、問: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9條的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4、問:如何建立農村居民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

答:我國農村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0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25、問:《社會保險法》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1條的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26、問:《社會保險法》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了哪些規定?

答:依據《社會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27、問: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基本養老保險費主要包括用人單位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兩部分。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廣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標準為: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超過部分不計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收入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28、問:什麽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職工退休前後死亡的,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依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建立的壹個資金個人賬戶,它詳細記錄參保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有關事項,是退休時計發養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據之壹。個人賬戶的主要作用是:

①記錄參保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情況。

②是參保人退休時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③是繼承和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依據。

④用於支付參保人退休後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

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省統壹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公布或提供查詢。

參保職工退休前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

繳費部分本息壹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壹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9、問:什麽是繳費年限?什麽是折算工齡?

答: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個人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照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原固定工從事國家確定的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可以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折算後增加的視同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壹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壹年零六個月計算。

30、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參加養老保險?

答: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需攜帶相關材料,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委托參保手續。

社會保險事務代理機構按規定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審核登記、建檔編號、核發養老保險手冊,並從本人申報當月起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本人檔案。

靈活就業人員從申報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計算繳費年限。

31、問: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如何繳費?

答: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有雇員的個體工商戶,雇主為雇員繳納12%,雇員本人繳納8%),其中8%計人個人賬戶。繳費基數從2009年1月起調整為全省上壹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兩個基數,繳費人員可以根據本人收入狀況自主選擇壹個基數繳費。退休後按全省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

32、問:自謀職業人員如何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答:已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自謀取職業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可由本人直接到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專門窗口或社保事務代理機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並辦事員理個人繳費手續。繳費標準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標準即20%執行。

自謀職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未就業人員,只要持續參觀者保並正常繳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經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33、問:個人繳費滿15年是否可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答:國家和省統壹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繳費滿15年的職工,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是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條件,而不是繳費滿15年就可以不再繳費。繳費年限滿15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繼續按規定繳費。如果不再繼續繳費,其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將終身受到影響。在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繳費年限越長,養老待遇越高,反之則低。

34、問: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是什麽?

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壹是達到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本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35、問:山西省企業職工退休後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算?

答:根據山西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06〕32號)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退休後實行新的計發辦法。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參保人員,即“新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退休後將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的長短、繳費基數的高低、退休時間的早晚直接掛鉤。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壹規定執行。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由於他們以前個人賬戶積累很少,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我省設置五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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