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二)海關簽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3)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合同核銷申請表(結案表)。
(4)對於損失率較高的產品,應提供詳細的加工制作材料清單和加工工藝說明。
(五)海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體現促進和服務生產的方針,海關根據不同企業和商品采取委托核銷、壹般核銷和重點核銷的方式:
①信托核銷。指海關依法合規、單證齊全、合同履行正常、無違反海關規定的行為,經海關培訓認可的企業和自管團隊可允許核銷。經審核後,將合同、《登記手冊》及單證交海關備案。海關除保留對核查結果的抽查權外,壹般不再進行核查。
②壹般核銷也叫單據核銷。是指海關壹般可以核銷不涉及國家許可證管理、保稅金額不大、有準確的料件消耗定額、不存在走私違規嫌疑的進口料件和成品。這種方式通常不需要去工廠查看相關的實物、倉庫、賬本等。,而海關只核查相關單證和賬冊,企業只需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配合海關完成核查工作。:
③重點核銷。它是文件驗證和工廠驗證相結合的壹種方式。主要適用於信譽不好、有走私違法嫌疑的企業,或者在壹定時期內需要海關監管的貨物。該辦法要求企業向海關提供詳細的進口料件、儲存、保管、提取和使用、成品儲存和出口銷售賬冊,以及相關業務函電、加工流程圖等。,並為海關檢查實物、倉儲和賬冊提供便利。
在核查過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壹,應主動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1)需要辦理征、減、免稅手續的。壹是加工完成後,剩余邊角料可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按其實際使用價值評估征稅或酌情減免稅,企業按海關規定納稅或免稅。二是加工企業按合同履行合同後,由於生產技術和管理的改進而剩余的料件;或增加生產的成品,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並經海關核準,價值低於進口料件總值2%且總值在3000元人民幣以下的,可免領進口許可證並免稅,超出部分可免領進口許可證,按料件征稅。三、如合同項下的進口料件、成品因故需內銷,或外商單方面終止合同,加工單位要求將儲存的料件或成品內銷以沖抵勞務報酬,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經海關批準後, 按照壹般進口貨物的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其中涉及應稅貨物的,應當照章納稅,屬於國家許可證管理的,還應當申領進口許可證。
②轉移半成品進行加工。進口料件加工裝配後不直接出口,而是轉移到承擔進口料件再加工裝配加工成品復出口的加工單位的,由轉移料件的單位和接受轉移的加工單位憑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等相關單證向海關辦理轉移核銷手續。
③需要終止、續簽或轉讓合同。企業因特殊情況需要中止、延續或轉讓整個合同時,應向審批機關申請批準,並在10天內向主管合同的海關報告,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核銷完畢後,企業應向海關取得《加工裝配核銷表》,並按海關規定辦理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