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的部門: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下列11部門可以依法查詢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察機關、公證機關。
有12部門有權查詢單位存款。11有權查詢個人儲蓄存款的部門有權查詢企業存款。此外,根據《中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條例》規定,因查處了已正式立案的違紀違法案件,紀檢機關還可以查詢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二、有權凍結銀行存款:
現行法律只明確了以下七個部門有權凍結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
三。有權扣劃銀行存款的部門:
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下六個部門有權依法扣劃銀行存款: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軍隊。
此外,有權凍結、扣劃銀行存款的機關因審理、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強制執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時,應當告知被執行的金融機構自動配合,不能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采取“強制措施”。
擴展數據:
以下是幾種常見情況的詳細分析:
(壹)任何機關無權凍結或者扣劃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1998 6月11日釋[1998] 15號)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是金融機構的,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除此之外,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沒有其他存款。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凍結、扣劃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
應當指出,第34條還規定:“但是,他們在本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以及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被凍結、劃撥”,這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之前頒布的。但1998中國人民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後,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除存款準備金外沒有其他財產,因此不能再適用該規定。
人民法院不能依據本條例凍結、扣劃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這壹點,司法部門在此基礎上向人民銀行劃撥存款準備金時,人民銀行需要向司法部門作出耐心的解釋。
(二)對於封閉貸款,司法部門不能凍結和扣劃。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執行中應當註意的若幹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債務人的封閉貸款結算賬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先予執行;被執行人封閉貸款結算賬戶內的款項不得執行。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YF[1999]261號)第14條規定“司法部門不得凍結封閉貸款賬戶,不得從專用賬戶中扣劃資金”。
(三)國庫資金不能凍結。
國庫資金屬於國家財政收入,不同於銀行存款。司法行政機關不得將其作為金融機構的可執行財產,查詢、凍結、扣劃國庫資金。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查詢、凍結、扣劃國庫資金有關問題的批復》(韓隱[1999]48號)指出,司法機關無權查詢、凍結、扣劃國庫資金。
(四)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五)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禁止凍結、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地方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該資金用於抵償企業債務”。
(六)信用證保證金和承兌匯票保證金只能凍結,不能扣劃。
信用證保證金和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作為壹種擔保方式,壹經依法成立,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應優先保護債權銀行的權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開立信用證保證金采取凍結、扣劃措施的規定》(法釋[1997]4號)和最高人民銀行、我國《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行為的通知》規定,法院可以對上述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
(七)出口退稅質押專用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質押貸款的銀行,對質押賬戶內的退稅款有優先受償權”;第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案件時,不得對涉案出口退稅專用賬戶資金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8)黨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不得凍結、劃撥企業黨組織黨費作為企業財產的通知》規定:“企業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企業黨組織黨費,不得以黨費償還企業債務。”
(九)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結算備付金、新股發行驗資專用賬戶資金、結算交割期間的證券或資金、為履行結算交割義務已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扣劃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的銀行存款如下:
1.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時,不得凍結、扣劃其在證券公司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客戶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者扣劃證券公司在存管銀行開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屬於全體客戶的資金。
2.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者扣劃證券公司在登記結算公司繳納的客戶結算準備金。
3.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扣劃新股發行驗資專戶內的資金。
4.被執行人的證券交易完成後進入結算交割期的證券或者資金,或者被執行人交付給登記結算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但尚未清算的證券或者資金,人民法院不予凍結或者扣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詞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