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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非居民企業需要自行申報所得稅?

壹、設有機構和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提供自行申報制度,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2.未扣繳稅款的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應當自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之日起7日內,向收入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3.向境外轉讓股權的非居民企業。國稅發[2009]3號文第十五條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進行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且符合指定扣繳三種情形之壹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號)第十二條。19)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在工程項目完成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後進行稅款結算。

5.出租房地產的非居民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4號,2011)規定,非居民企業出租位於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但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其在中國境內委派人員或者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房地產進行日常管理的,視同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者場所,由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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