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哪些費用可計入加計扣除研發費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表明,企業可計入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範圍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也就是俗稱的三新費用、其他費用。
需要註意的是,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不包括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二、如何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為進壹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國家根據2018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進壹步提高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過去費用化加計扣除50%的比例提高到75%,資本化加計扣除150%的比例提高到175%。而且2021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表明,將這項政策執行延續到2023年。
政策表明,除不適用稅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之外(前面視頻有介紹),其他企業在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法律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