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服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指定出口的貨物具體指: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舊書。
(3)軟件產品。其具體範圍是指海關稅則號中前四位數字為“9803”的貨物。
(四)含黃金、鉑金、鉆石及其飾品的貨物。具體範圍見附件7。
(五)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具體範圍見附件8。
(6)二手設備。其具體範圍是指購買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證件齊全的二手設備。
(七)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八)非上市生產企業出口的貨物不視為自產。
(九)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農產品具體範圍按照《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財稅[1995]52號)執行】。
(10)油畫、花生、黑豆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免稅出口貨物。
(11)外貿企業從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憑證取得的貨物。
(12)轉口貨物是來料加工。
(13)特殊區域企業出口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邊境口岸出口貨物至周邊國家的壹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
(15)以旅遊購物貿易方式申報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出口的下列貨物和服務視同出口:
(1)國家批準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商品【包括進口免稅商品和退(免)稅商品】。
(二)特殊地區企業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務。
(3)在同壹特殊區域內和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商品。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填報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和服務。
特指: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和服務。
(二)出口貨物和服務未在規定期限內報關並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
(三)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但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和服務。
對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服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免除免稅,並按照本通知第七條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3號)第五條第八項規定:“出口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未按規定備案的出口貨物(因出口貨物特點企業無相關備案憑證的除外),不得申報退(免)稅。已申報退(免)稅的,以負面申報抵減原申報。”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外匯收據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30號),“1 .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在退(免)稅申報期限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收取人民幣,下同)。對在退(免)稅申報期限內未能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限內不能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