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變賣價格如何確定

變賣價格如何確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的標的物進行處理時,常見的處理方式是拍賣、變賣等,拍賣要確定保留價的,而變賣也要確定變賣的價格,那麽變賣價格怎樣確定的?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變賣價格如何確定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變賣標的物,價格確定的方式有幾種,如果有約定的,按約定價格變賣,沒有約定的,按市場價格確定,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評估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制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壹。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司法拍賣二次流拍怎麽處置

1、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2、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變賣標的物,價格確定的方式有幾種,如果有約定的,按約定價格變賣,沒有約定的,按市場價格確定,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評估確定。

  • 上一篇:組織部發函想借調妳,環保局想正式調妳,妳該怎麽辦?
  • 下一篇:財務半年工作總結及下半年工作思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