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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員可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壹、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

公費醫療證

作人員。

凡經費自理或實行差額補助的各級各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二、各級文化、教育、科學、衛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實行差額預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醫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上述壹、二款所列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學校的兼職代課教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三、在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屬於國家編制的基層工商、稅務人員。

四、中華全國總工會、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在編的脫產人員,以及由縣或城區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凡工會舉辦的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季節工、兼職代課教員,以及在財務上實行差額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會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公費醫療。

五、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經批準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和待分配的超編制人員。

六、受長期撫恤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和殘廢軍人教養院、榮軍院的革命殘廢軍人。

七、屬於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在軍隊工作沒有軍籍的退休職工。

八、不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且退休後由民政部門發放退休金的人員。

九、國家正式核準設置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含軍事院校)計劃內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養、自費、幹部專修科學生)和經批準因病休學壹年保留學籍的學生,以及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壹年以內者。

十、享受公費醫療的科研單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壹、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招收的在編制的合同制幹部、工人(不含勞保福利實行統籌辦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國務院規定享受公費醫療的其他人員。

根據《2009-2011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將取消大學生公費醫療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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