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保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擴大至全國。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首先,關於政策內容
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為職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照上述限額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超出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二、關於適用對象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和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戶。
三。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範和條件
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產品指導框架和示範條款》(見附件)開發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1)健康險產品采用具有保障功能和最低保障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由被保險人所在的保險公司管理和維護。
(2)被保險人是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而拒保,並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範圍包括參保人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和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費用。費用報銷的範圍、比例和金額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確定。
(四)同壹健康保險產品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定不同的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的具體下限由中國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醫療保險部分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應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的差額返還給被保險人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不同的保障項目和需求,有三類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險產品,分別適用於:1。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願意報銷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的人;2.免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願意報銷個人承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的人;3 .未參加免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有意願報銷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的人員。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按照《保險法》規定的程序報保監會審批。
四、關於稅收征管
(壹)單位統壹組織為職工購買或單位和個人* * *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單位承擔的部分應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從購買產品後的次月起按月扣除。壹年內保費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適用上述規定。個人投案自首時,應當及時告知扣繳單位。保險公司應將個人退保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
(二)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連續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從個人提交保單證明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壹年內保費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適用上述規定。個人投案自首時,應當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壹年內保費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續保時,適用上述規定。
動詞 (verb的縮寫)論部門協作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多個環節和部門,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壹)財政、稅務、保監部門要宣傳解釋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優化服務。稅務和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享受商業健康保險的涉稅信息。
(2)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出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註明產品名稱、繳費金額等信息,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證據。保險公司應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保持實時對接,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和稅務機關的相關要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相關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六、關於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執行。自2016,1起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地區,自2017,1起繼續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438+0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438+05號)同時廢止。
附:1。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產品指導框架
2.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萬能型)示範條款A
3.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萬能型)示範條款B
4.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萬能型)示範條款C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
2065438+200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