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按照所做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是指對已經完成的工作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有限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按照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價格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照工會任務承包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照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制作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4.津貼補貼是指因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等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健康津貼、技術津貼和其他津貼。
5.價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價格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6.加班費是指加班工資和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
7.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二,非工資收入
1.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支付的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在重大體育比賽中支付給運動員的重獎;
2、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費。具體有:職工死亡的喪葬費和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
3、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4.支付給退休或留用員工的補貼;
5.勞動保護的各種費用。具體有:根據勞動部等七個單位在國務院7月1963號文件規定的範圍,從事接觸有毒物品、矽塵作業、放射作業和潛水、沈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種工種的工作服、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由勞動保護費支付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費和其他專項工作報酬;
7.出差夥食補助費、工作調動差旅費和安家費;
8.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9.租賃經營單位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10,支付給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的醫療補貼和生活補助;
11.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12.在招用臨時工的工資之外支付給勞務提供單位的手續費和管理費;
13,支付給家政人員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單方式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
14,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15,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16.協議解除合同後企業壹次性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17,解除合同後支付給員工的違約金;
18,勞保福利費統計,工資外收入統計有明確規定。
19.有些單位如果在工作條件艱苦的單位(如鐵路、橋梁)工作,會退還大學期間的學費。
擴展數據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企業、機關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中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我國稅法把工資薪金並列,工資薪金的構成主要包括職工和個人的以下勞動收入:工資、薪金、加薪、勞動分紅和各種津貼補貼。其中,工資、薪金所得中的獎金是指工資性質的獎金,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部委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文化發明獎金。
不屬於工資薪金的項目包括:
1,獨生子女補貼;
2、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的不計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副食品補貼和家庭成員補貼;
3.兒童保育補貼;
4、出差補助、用餐補助。
5.個人所得稅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扣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繳納。
6.公司職工購買本企業國有股份取得的勞動分紅,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區分勞動分紅與股份分紅的區別)。
7.免除職工差旅費、差旅費: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非從業人員免差旅費、差旅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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