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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提供文件的全部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6]88號?急!謝謝

財稅[2006]88號文件發起表決|刪除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06]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 >若幹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現對企業技術創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第壹,關於技術開發費

面向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等。(以下簡稱企業)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審計,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上述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劃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折舊、 以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學研究和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扣除100%的基礎上,允許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未在當年扣除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在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二、關於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當年提取並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應納稅工資總額2.5%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關於加速折舊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以壹次或者分次計入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30萬元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具體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前兩款所稱儀器設備是指2006年1以後企業為研究開發新購置的儀器設備。

四。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從2006年6月5438+10月1起,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投產後,從開始獲利的第壹個納稅年度開始獲利年度;企業成立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從彌補利潤後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獲利年度。

根據現行規定,享受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優惠政策的內資企業,應繼續執行原優惠政策至期滿,不再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的優惠政策。

本通知自2006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執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國家今後將進行稅制改革,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的稅收規定執行。

請跟隨它。

2006年9月8日

國人部發[2006]88號

關於印發《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事業單位人事財務部門:

為做好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工作,現將《關於實施公務員工資制度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實施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

壹、關於工資改革年限的計算

1.計算年限時的工作年限為本人工作當年至2006年按實際工作時間計算的年限(僅適用於本次工資制度改革)。比如1996參加工作的,截止到2006年已經工作11年,前提是實際工作時間不間斷。

2.折算的工齡不算年限。

3、出國(境)學習並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的,其在國(境)外學習時間的工齡可合並為套年。

實際學習時間短於國家規定的同等學力學制的,按照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於國家規定的同等學力學制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

二、關於工資變動時工齡的計算問題。

(壹)公務員工資變動時服務年限的計算。

1.薪酬改革時公務員的工齡,是指按實際工齡計算的正式任命當年至2006年的工齡(僅適用於本次薪酬制度改革)。例如,如果在1996工作的人員的實際服務時間是不間斷的,則截至2006年的服務年限為11年。

2.公務員擔任同壹職務級別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時間,計算為同壹職務級別的工齡。

3.公務員現任職務低於原任職務的,原任職務的同級和上級職務的年限計算為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時的工齡計算。

1,工資改革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是指從正式錄用到現任職務的實際情況。

國際就業年限按年度累計至2006年計算(僅適用於本次工資制度改革)。比如1996就業的,如果實際就業時間不間斷,截止到2006年的使用年限為11年。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時,聘用到十級工作人員崗位的工作人員,其服務年限從實行科員工資的年度起計算;九級職員崗位聘用人員的服務年限從實行職員工資的當年起計算;十三個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人員的工齡,從執行壹級工資的當年起計算;技術工人五級崗位聘用人員的服務年限,從實行初級工工資福利的年度起計算。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時,同級職務的工齡可以合並計算。比如大學講師被科研機構聘為助理研究員,其講師和助理研究員的任期可以合並計算。

三、關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工資待遇改革問題。

公務員法實施後,參照公務員法納入管理範圍的,參照同等條件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確定的職務給予工資等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關於調動人員工資的確定。

按照公務員轉任的有關規定,從事業單位、企業轉到機關的,其級別工資根據轉任後的職務,參照同等條件人員,結合本人實際情況確定。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調入的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崗位和本人實際情況,參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五、關於浮動工資和固定工資的處理

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後,繼續執行國家規定的浮動和固定工資政策。工資變更時已按國發[1983]40號、國發[1984]77號、勞薪[1985]41號、勞薪[1986] 108變更。上班族可以適當設置崗位工資級別,最多兩檔;業務工作者可適當設置崗位工資級別,最高兩檔。

六、關於公務員職位低於規定的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的工資與職位的工資水平相對應。

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後,公務員職位低於新錄用同等學歷公務員相應職位級別的,可以錄用新錄用的同等學歷公務員。這只是確定人員工資待遇的方法,不是確定職位的依據。工資改革時,職位低於同等學歷新錄用公務員的工資改革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關於公務員取得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歷後確定工資的問題。

公務員取得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歷後,基本工資低於新錄用同等學歷公務員工資的,執行新錄用同等學歷公務員工資。

八、關於國務院副部級事業單位和部委直屬的國家局和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的工資改革問題。

國務院副部級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副巡視員,其職務工資分別執行局級副非領導職務和縣級正職領導職務;級別工資分別在局級副職和縣級正職改革的基礎上定為1級,級別工資就近定為相應的工資標準。

九、被授予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人員適當高壹級工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工資標準自1993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規定定高,但仍保持其榮譽。在自身薪酬改革的基礎上,可適當設定薪級或薪級,高薪級原則上不超過兩個檔次或薪級。因同壹事跡同時獲得多個榮譽稱號的,不得重復高等級或薪級。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X.公務員從領導崗位轉任同壹職務級別的非領導崗位後,其工資如何確定?

對同級領導職務調任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免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實際情況明確應當執行的崗位工資標準。

十壹、關於工資改革後考核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年度計算為正常晉升工資考核期。

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後,公務員考核基本稱職,不能計算為正常晉升級別和工資等級的考核年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當年被考核為基本合格,不能正常加薪。

十二、關於事業單位崗位變動人員工資改革問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時,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地勤技能崗位之間變動的,參照同等條件的在職職工確定工資等級。事業單位采用聘任制後崗位發生變化的人員,按新聘崗位支付工資。根據《關於印發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部發〔2004〕63號)規定,執行原崗位工資的人員,可按改革前工資對應的崗位變更工資。

十三、關於事業單位同時在兩類崗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確定問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類崗位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職的,按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其主要崗位由批準的部門或單位界定,其工資待遇按主要崗位確定。

十四、關於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和管理專家的工資改革。

人事部選拔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技、管理專家,在更改工資待遇時,薪級定為1。如果兩個職位的薪級本來就定得高,那麽薪級就定得高2級。

十五、關於1993工資制度改革受行政紀律約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改革問題。

1993工資制度改革以來,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受到行政降職或處分的,原則上按新聘崗位變動工資,工資等級定為1-2。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根據現任崗位變動工資,工資等級設置3級。如果降低後的薪級低於崗位起薪級,則執行崗位起薪級。

十六、關於1993工資制度改革悄悄話,受行政刑事處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改革。

對1993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處罰期滿後,崗位工資按現聘崗位確定,工資檔次適當偏低。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關於正在進行備案或暫緩審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改革問題。

正在接受備案或暫緩考核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緩工資改革,待考核結果結論出來後,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八、關於事業單位增資的計算。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後,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都執行了約定的基本工資政策和標準。對原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單位,工資變動時,補貼在原工資構成中的比例統壹按30%計算;原津貼按國家規定高於30%的部分,改革後按絕對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暫按原分配辦法繼續分配,今後按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這些單位的增資水平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改革前崗位工資+工資構成中30%的津貼);這些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的增資部分按以下公式計算:(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改革前崗位工資+按實際工資構成比例計算的津貼),工資收入需加入改革後納入績效工資繼續發放的部分。

對於部分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改革前工資比例提高的部分,改革後暫按絕對額保留,今後逐步納入特殊崗位津貼。這些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增資水平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改革前崗位工資+工資構成中30%的津貼)。

十九、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工作不滿20年的離休(退休)人員的退休費(退休生活費)問題。

公務員退休,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按照退休前職務工資總和的70%發放;不滿10年的,按照50%支付。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退休時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按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的70%發放。退休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普通政府工作人員,按退休前崗位工資的70%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超過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退休前其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的70%發放。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生活費,按照其退休前基本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50%發放。工作年限10以上不滿20年的,按基本工資的60%發放。工作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資的70%發放。

二十、關於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問題。

提高退休費比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費比例。提高特殊貢獻者退休費比例。對有貢獻的特殊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繼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壹、關於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退休費為原工資100%的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問題。

本次工資制度改革依據國發[1986]26號、中辦發[1985]67號、廳字[1985]340號、勞薪[1985]22號、勞保[19]。

二十二、關於已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是否參加工資制度改革。

經中央批準,中共中央、中組部、人事部印發的《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休(離)制度的通知》(中組部發[1988]9號)規定,凡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壹周歲)的幹部,壹律不親自申請,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嚴格執行這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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