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有什麽法律後果?1.銀行等金融機構限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並及時通過司法查詢平臺向法院報告其存款情況;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降低失信人的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資格;3.被執行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公務員、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殊主體的,在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政治待遇、榮譽稱號,直至給予紀律處分;4.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賣給他火車票,民航部門不賣給他機票;5.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采購和工程招投標;6.建設管理部門暫停受理失信被執行人的工程許可和資質審批,暫停受理建築市場相關業務事項,暫停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規劃管理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享有使用權的土地暫停辦理規劃建設手續,對在建項目暫停辦理後續規劃手續;7.其他限制。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200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第四條規定,記錄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壹)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二)被執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身份證號碼;(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四)被執行人失信的具體情況;(五)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和執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認為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其他應當記錄和公布的事項。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予以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