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級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就納稅人在壹定周期內的納稅信用所評定的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為A、B、M、C、D五級。納稅信用級別壹個納稅年度評價壹次。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1、由於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2、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3、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法律依據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九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壹)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二)壹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四)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五)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第三十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並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激勵措施。第三十壹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並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壹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八)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