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保證。納稅保證,屬於人的擔保。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以作為納稅擔保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擔保。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納稅擔保從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書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納稅抵押。納稅抵押屬於物的擔保。對於納稅抵押物來說,既可以是納稅人自己提供的,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納稅抵押就是企業把不動產當作抵押物。同時納稅抵押財產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納稅抵押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3、納稅質押。納稅質押也屬於物的擔保。納稅人或擔保人提供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納稅的擔保。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增值稅納稅的類型:
1、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能扣除屬於非固定資產項目的那部分生產資料的稅款,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有的稅款。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因此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2、收入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部分所含的稅款,未提折舊部分不得計入扣除項目金額。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大體上相當於國民收入,因此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3、消費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指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的稅款全部壹次性扣除。這樣,就整個社會而言,生產資料都排除在征稅範圍之外。該類型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僅相當於社會消費資料的價值,因此稱為消費型增值稅。中國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實施消費型增值稅。
綜上所述,納稅人是納稅義務人的簡稱,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律術語稱為課稅主體。
法律依據: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納稅擔保人包括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