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抵押、質押和留置是物的擔保,定金和保證是人的擔保,物保是具有優先性的,抵押是以法律規定的可以設立 抵押權 的動產和不動產進行抵押,質押是以法律規定可以設立質權的動產和權利進行質押。
納稅擔保的範圍:
納稅擔保的範圍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是依據相關規定需要繳納的滯納金和稅款,另壹部分是與納稅納稅擔保的範圍由兩部分組成,壹相關的費用支出,主要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的登記費用、保管費用以及拍賣、保管、變賣相應的擔保財產所產生的費用支出等,同時,根據相關的納稅條例規定,用於納擔保的權利憑證或者可抵押財產的實際價值不能夠少於納稅人需繳納的稅款或滯納金,相關壹些登記、保管等費用支出也要考慮在內,如果納稅人所提供的擔保財產或權利憑證價值不夠抵繳實際的應繳稅款和滯納金,稅務機關也應向相關責任人進行稅款和滯納金的追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壹)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