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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人的條件

納稅擔保人必須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記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並對納稅人的欠稅承擔連帶責任。

納稅擔保人是指在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繳納稅款時,需要提供擔保以獲得延期繳納、減免或者分期繳納稅款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納稅擔保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記錄,包括無非法逃稅行為和重大違法失信記錄;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能夠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4.對納稅人的欠稅承擔連帶責任。納稅擔保人的身份不僅需要滿足上述條件,還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並簽訂擔保協議。納稅人提供擔保後,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擔保人對其擔保的稅款承擔連帶責任。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擔任稅務擔保人,要根據個人情況和能力合理評估和選擇。

納稅擔保人的擔保方式有哪些?納稅擔保人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其中,擔保是指納稅人向稅務機關保證對納稅人的欠稅承擔連帶責任,以自己的信譽和財產保證納稅人按時納稅;抵押擔保是指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其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抵押。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處置其財產,以取得相應的稅款。質押擔保是指納稅人以其股份、債券、票據及其他有價物品作為抵押物向稅務機關提供擔保。納稅人未履行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處置該貨物以取得相應稅款。

納稅擔保人作為壹種特殊的擔保制度,對於實現穩定的財政收入和加強納稅信用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在選擇納稅擔保人時,應根據個人情況和能力進行評估和選擇,避免因選擇不當而承擔連帶責任和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納稅人和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或者單位按照規定不能繳納稅款的,可以在依法繳納滯納金、罰款的前提下,向稅務機關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分期繳納。減稅或者分期納稅的,應當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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