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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擔保、稅收保全和稅收執法有什麽區別和聯系?

(1)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跡象在限期內轉移或者隱匿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擔保是指為保證納稅人按時足額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作出的擔保。

納稅擔保有兩種形式:壹是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有權處分抵押物,從其價款中滿足納稅要求;二是以人擔保,即由承擔保險責任的第三方與稅務機關約定,如果納稅人不履行義務,由他代為履行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應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稅款;逾期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未繳納的稅款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

對無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責令其提交納稅保證金。

關於納稅擔保人,稅法規定,納稅擔保人由納稅人提供,並經稅務機關批準。是指在中國境內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家機關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註明擔保的對象、範圍、期限和責任等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

(2)稅收保全

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或者由於其他客觀原因,使以後的稅收征管無法或者難以保證,在納稅期限之前,限制納稅人處分或者轉讓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措施。在實施這壹程序時,應註意三點:第壹,稅收保全是在納稅人和其他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時采取的非常措施。二是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僅限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不包括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不包括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第三,所謂“有理有據的相信”,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壹定的線索做出的邏輯判斷。基礎不等於證據。證據是能表明真相的材料。稅收保全措施是對即將轉移或者隱匿應稅商品、貨物、收入或者其他財產的納稅人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具有緊急性的特點。不可能等到所有的事實都查清了,證據充分了再采取行動。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采取如下稅收保全措施:

壹是對無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外,由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款,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留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和貨物。

二是稅務機關是否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等。,並依法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壹是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

三是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未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稅收保全的壹般程序是:

1.調查取證階段。確定納稅人是否有足夠的存款和銀行繳納稅款,或者確定被查封、扣押財產的名稱、數量、價格和債權債務關系;

2.上報審批。必須報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後才能實施稅收保全措施,防止稅收保全權的濫用;情況緊急的,可以先行查封,並在24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3.實施階段。通知銀行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存款時,必須制作書面通知,送交銀行;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收據;查封貨物、物品或者財產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出清單。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應當及時告知。

為防止納稅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稅收保全措施的影響,暫停銀行存款的數額應當限制在相當於納稅人應納稅額的數額內;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數量,應當按照扣押、查封當日同類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市場價格折算,並以相當於應納稅款的金額為限。

4.稅收保全的終止。稅收保全終止有兩種情況:壹是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二是納稅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暫緩繳納的保證金中扣繳稅款,或者拍賣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這樣,稅收保全就終止了。

兩種情況給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壹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如對不應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價值大大超過其應納稅額。二是納稅人已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財產權利繼續受到限制。但是,稅務機關的賠償責任僅限於納稅人因稅收保全措施不當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

(3)執行

強制措施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拒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納稅義務的行政強制行為。它是稅務機關實現稅權、維護必要的行政執法權威、保障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重要手段。

執行的條件。強制執行的基本條件是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首先,納稅人沒有盡到納稅義務,有主觀故意。其次,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導致稅收管理活動失敗,稅權無法充分實現。最後,強制執行應在納稅人已超過納稅期限,經警告限制期限仍不履行納稅義務之後。

強制程序。中國稅法關於強制執行的程序主要包括:

1.警告。即納稅人逾期不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決定強制執行,並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執行程序告知納稅人。有人警告說,應該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最後期限。過了這個期限,在實施強制措施之前,納稅人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不得在沒有警告的情況下實施強制措施。警告是強制執行前的必要法律程序。

2.作出行政強制決定。首先,執行決定應當符合壹定的條件,包括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事實情況是指納稅人逾期不履行納稅義務,經警告仍不履行納稅義務;法定條件是指只有主管稅務機關,即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才有權做出這壹決定。其次,要符合法定程序。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調查了解納稅人逾期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和原因。在認定對納稅人的稅務處理決定正確合法的基礎上,經稅務機關警告,納稅人逾期不繳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最後,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其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納稅義務;采取強制措施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實施方式和采用的方法;執行機構、人員和時間;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方式和期限;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稅務局局長的簽名或印章;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日期。

3.實施強制執行。警告期滿,納稅人仍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產生強制執行力。具體措施如下:(1)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稅務機關未通知上述人員的,不能直接采取強制措施。但上述人員接到通知後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稅務人員執法。(二)對被執行的商品、物品或者財產,必須清點、登記、制作清單,由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在場的其他有關人員簽名、蓋章。清單壹式兩份,執行人壹份,被執行人壹份。(3)制作執行筆錄,包括參與執行的人員、在場人員、執行的地點、時間、過程以及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采取的措施。執行筆錄應當由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有關組織的協助人員以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記錄制作執行筆錄的時間。(四)拍賣查封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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